楼主:
emulli (Sleepy Graps)
2015-06-24 21:22:03看了这一连串的讨论串,发现后面许多回文都搞错重点了,变成整串废话连篇
始作俑者就是猫主席的这篇,前提就错了,导致后面错的满地开花
我先说结论,就是
你没有妹妹
阿,不对,应该是
台湾并没有好萨玛利亚人法!!!
台湾并没有好萨玛利亚人法!!!
台湾并没有好萨玛利亚人法!!!
为什么会这样说
先想想,到底现在台湾人不敢救人的原因是什么?
不就是怕被告 怕被告 怕被告嘛
那为什么会被告? 阿就法律规定让你可以告阿,被告后就是跑法院啦
疑? 不是说有好萨玛利亚人法保护你吗? 被告也没有关系阿
反正完全免责,最后也不会被判刑嘛
在这个时候你就落入陷阱了,是谁跟你说台湾有好萨玛利亚人法的?
明明就是 台湾版的好萨玛利亚人法
疑? 平平都是好萨玛利亚人法,两者有什么不一样吗?
那我问你,人家国外的大巨蛋跟你远雄的大巨蛋一样吗?
阿就完全不一样阿!一个是用来打球的,一个只是伪装成马桶的百货公司嘛
国外许多拥有非常美好精神的东西,到了台湾经过"微调"之后,
中心思想是有可能完全走味的,好萨玛利亚人法就是这样
我们再来看一下所谓台湾版的好萨玛利亚人法
我一直好奇 避难行为过当 如何解释成急救上的失误?我参考民法,医师在诊所拒绝急救,是侵害病人"得救的机会"(侵权),而推广到刑法的遗弃/非故意过失致死则尚未有判例~避难行为是好比说重大天灾时,医师必须救治其他更危急病人or自己也有人身危险,评估"其他人获救的权利",而放弃急救该病人~这在法理上是合理的避难行为B U T,紧急救护法也只对避难行为强调其免责权而已...所以事后被追究急救过程而被起诉,似乎是说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