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玻璃娃娃
莫忘量力而为
而且很多家属的作法是在思考或者讨论之前先告下去....
不管起因是情绪太激动冲昏脑袋或者就是认为有告有机会
司法程序本身就是很重的心理负担
而且即便实务上医疗或类似的诉讼案例判决结果是家属方败诉居多
但是拜伟大的媒体所赐
群几乎不会知道你打赢官司的事实
但是却会永远记得你被告上法院的经过...
※ 引述《colchi (柯奇)》之铭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之铭言:
: : 在学界努力下,台湾于2012年圣诞节,通过自己版本的好萨玛利亚人法,而且我们的保障
: : 可以说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举例来说,多数国家只免除刑事责任,没有免除民事责任
: : ;但我们是直接写明,民刑事责任都免了。
: : 再来,美国某些州只有医护人员或受过CPR训练的民众可以免责(可以理解)。某些州则是
: : 相反,医护人员在路上急救,犯错了还是有责任,因为法律期待这些受过训练的人不能犯
: : 错。
: : 不过台湾不管你是谁,反正救人就是免责,
: : 总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降低民众的疑虑(尤其医界)。
: 原文恕删,猫主席大的分享让我长了见识,
: 也迫不及待将这条法令分享给我FB的好友同事们。
: 我也同时查了相关的文章,
: “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是有条件的:
: 《民法》第一百五十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
: 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
: 限。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 《刑法》第二十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
: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
: 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 “是否过当”由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裁决、或是法官判定呢?
: 如果是后者,还是得走法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