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2:06:45
※ 引述《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之铭言:
: 紧急医疗救护法
: 第 4 条
: 本法所称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下简称救护人员),指医师、护理人员、救护技术员。
: 第 14-2 条
: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 紧急医疗救护法14-2已经说适用免责之规定,讨论有没有过当其实无必要。好萨玛利亚人
: 法的精神,就是要避免善意救助者有机会被处罚。
: 大家常常举例子,如上面的Neoman举了个很好的例子,但这都太执著于万一过当、或是造
: 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会怎么办了,这都不是好萨玛利亚人法的重点,他不是决定谁该受罚谁
: 不该的法律,而是保护所有施救者的法律。
: 修法的精神,是要让法律不成为未来施救者心中的障碍,所以只要是善意施救者,在紧急
: 情况下进行急救,都会受到保护。
: 如果解成别的样子 那就是国际笑话了
: 好萨玛利亚人法是就算病人被伤害 或是死掉都会保护施救者的法律喔
基本上我个人也是非常乐见这样的精神被落实在国内
所以原则上是非常支持 & 佩服花时间努力去推动修法的大家
但是说真的
从法条或立法理由来看
都无法导出你所说的结果喔
条文本身的问题就不重复赘述了
就算要在解释本条的时候,注入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精神
通常至少会在立法理由里面提到
“......故参酌好萨玛利亚人法之精神,援增订本条......”等文字
我把立法理由全文贴上来
_________
一、本条新增。
二、针对患者到达医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或没有正常心跳者,于送到医院前如未进行任何急
  救处置,患者存活率大约仅百分之一,如当下有任何人对该患者施予心肺复苏术,则
  其存活率可达百分之五至十左右;如果施予心肺复苏术再配合使用自动体外心脏电击
  去颤器,则患者存活率将可提高至约百分之二十。
三、民众对于需急救之患者本无救助义务,但对于需急救之患者而言,时效乃决定其预后
  之重要因素。按医学统计,从心跳停止导致脑部没有血液供应时算起,四分钟后脑细
  胞会因缺氧而开始分解破坏,十分钟后将产生不可逆坏死,即使救回亦可能是植物
  人,故争取抢救之数分钟生命黄金时效有其必要性。
四、急救或许可能发生无法事先预测之风险,然对患者而言仍有利益存在,虽现行民法、
  刑法已有免除相关民事及刑事责任之规定,惟大部分民众相关责任仍存疑义,为避免
  对于民事、刑事责任不必要之误解或顾虑而影响民众伸出援手施救之意愿,爰增订本
  条。
五、按本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下简称救护人员),指医师、护
  理人员、救护技术员,为避免救护人员在执行业务与善行义举间有所争议,并提升救
  护人员伸出援手施救之意愿,对于救护人员下班后,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
  施者,亦适用本条规定。
_________
第一点本来就会写,没什么好讨论
第四点前面讲过了,只是告诉大家说现行民、刑法已有相关规定
第五点只是定义适用范围
可以特别讨论的是第二、三点
这两点我觉得根本就是言不及义的废话
就是强调即刻援助的必要性而已
而且还花篇幅解释使用去颤器可使患者存活率提高至约百分之二十等等
根本超没必要,难不成其他态样的救助就没有价值了吗?
就算不明言“......故参酌好萨玛利亚人法之精神,援增订本条......”等语
至少写个“因紧急救助有其必要性,‘为鼓励大众积极提供救助’,故......”之流
至少在解释上,还比较有空间跑到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精神去
从立法理由第二、三点的内容来看
一再强调是因为“对被救助者有益”
这样的文字,在遇到争议时反而不利于向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精神去作解释
有一定的机会被认为因为避难过当不利于被救助者
参酌立法理由,仍有一般民刑事避难过当规定之适用
我可以理解你们希望的效果是什么
但是修出来的内容真的看不出有你们所想的效果
我不确定是协商过程被立法者匡了还是怎样
但是从立法理由里面很多该写的没写到、不用写的写一堆
是我觉得这条帮不上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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