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法院怎么处理刑求发生后的笔录?
: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英美的“毒树果实理论”,证据的非法来源为毒树,基于
: 该违法取得的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第二次证据或衍生
: 证据),则如同从毒树长出来的毒果,不得使用。
我先讲,毒树果实理论只是原则上不能使用,例外情形可以使用
因为毒树果实理论是在惩罚办案人员
但是惩罚的结果可能导致被害人受到不公平判决
所以米国法院的例外情形比原则还要多...
最常见的是毒树果实所衍伸的证据在通常搜索过程也必定能发现的话
那么毒树果实例外能使用
所以重要的是在法院采纳毒树果实证据的说理
台湾法院也是在这一块很弱
一句158-4就带过了,了不起写一下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