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洪秀柱学历依法验证 拟提告反击抹黑

楼主: seaping (())   2015-06-24 00:18:25
整理的很用心, 但关键点就有点问题, 我补充一下!!
※ 引述《tedpc (cpdet)》之铭言:
: 整理了一下
: 国外学历问题教育部有两套系统
: 1.外国大学参考名册(行政)
: 2.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法规)
以上没错, 就是这两套
: 两者最大的差异一个是行政命令 一个是法规依据
这里就有误了 !!!
两者最大差异是
[外国大学参考名册], 可以给各机关作为制定相关法规参考
[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
是教育部拿来管旗下学校用的, 白纸黑字开宗明义就写在上面了
要谈法律位阶, 选罢法可能还在它之上
: 洪秀柱的密苏里州立东北大学是属于第一项参考名册,
: 不作为认可名册与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用
当然不作为认可名册, 因为教育部根本没有这种鬼东西,
该部绝对不会做这种砸自己脚的玩意
: 而参考名册系统也写得很清楚
: http://www.fsedu.moe.gov.tw/home.aspx
: 外国大学参考名册所列院校,系我国驻外馆处查证当地国政府学校权责机关或其认定之教
: 育专业评鉴团体所认可者,作为国人留游学选校之参考资料,并不作为“认可名册”之用
: ,国内各用人或考试机构采认国外学历者,得由各该主管机 关参照“大学办理国外学历
: 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得"由的意思就是可以参照, 也可以不参照, 教育部自古至今根本就不想淌这浑水
: 那硕士学位在台湾的法令规范是这样说的
: 持硕士学位者,累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八个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
这句就大错特错, 满八个月是教育部要求旗下大学采认国外学历而强加规范的
你这样无限上纲成 [硕士学位在台湾的法令规范] 是错的
会让教育部很困扰
: 不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又是这么写
: 选罢法(选举人之资格) 15-5
: 其为国外学历者,应检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
: 证之国外学历证明文件,毕业学校应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列入参考名册,未列入参考名册
: 者,应经当地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鉴团体认可。
这里很清楚了, 中选会不想找教育部麻烦, 有列在参考名册里就好了
没有列也没关系, 有外国政府背书, 或有评鉴团体认可就行了
别忘了, 选罢法是[法]哦, 不是[办法]
: 选罢法(选举公报之编印及有声选举公报之录制) 47-2
: 其为大学以上者,以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立案或认可之学校取得学位者为限。候选人并应
: 于登记时检附证明文件;未检附证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该学历
所以他证明了, 依 15-5 的证定提证明文件了
至于教育行政机关认可也很简单, 外国政府来文再行文过去, 收到回文OK就好了
中选会公务员作这种事就和吃饭一样, 教育部也不会那么不上道
: 直接讲结论
: 洪秀柱的学历是教育部的参考名册而非认可名册
: 选罢法候选人资格需符合参考名册即可,这部分洪秀柱过关
: 选罢法选举公报需教育部认可学位,如果这部分认可是指认可名册
: 那洪秀柱就违法
所以说不可能违法, 因为教育部根本没有认可名册就鬼东西
该候选人的硕士是真实的
这个问题从来就不是法律问题
问题主要还是在其他方面.....
作者: richjf (jeff)   2015-06-24 00:23:00
这很清楚了,像个荣誉职。又不是像教师学分班加薪用的…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5-06-24 00:24:00
就洗个学位,履历好看点而已
作者: artyman (another arty)   2015-06-24 00:24:00
智力测验 2.0
作者: Afae (南悠一)   2015-06-24 00:47:00
就爱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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