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楼主: vinmo (小强)   2015-06-23 23:24:54
※ 引述《colchi (柯奇)》之铭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之铭言:
: : 在学界努力下,台湾于2012年圣诞节,通过自己版本的好萨玛利亚人法,而且我们的保障
: : 可以说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举例来说,多数国家只免除刑事责任,没有免除民事责任
: : ;但我们是直接写明,民刑事责任都免了。
: : 再来,美国某些州只有医护人员或受过CPR训练的民众可以免责(可以理解)。某些州则是
: : 相反,医护人员在路上急救,犯错了还是有责任,因为法律期待这些受过训练的人不能犯
: : 错。
: : 不过台湾不管你是谁,反正救人就是免责,
: : 总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降低民众的疑虑(尤其医界)。
: 原文恕删,猫主席大的分享让我长了见识,
: 也迫不及待将这条法令分享给我FB的好友同事们。
: 我也同时查了相关的文章,
: “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是有条件的:
: 《民法》第一百五十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
: 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
: 限。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 《刑法》第二十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
: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
: 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 “是否过当”由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裁决、或是法官判定呢?
: 如果是后者,还是得走法院啊...
其实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4条之2定的有点怪...
一般民众或非执勤救护人员,适用紧急避难免责规定,
虽然条文写"免责",不过不是无条件免责,
依文义解释,还需要符合紧急避难的要件才能免责,
否则直接规定"免除其民刑事责任"就好了。
而所谓的紧急避难,
是指你为了避免某个法益的危难,而去侵害另一个法益,
此时因为你拯救了其他法益,
因此你侵害另一法益的责任可以免除,
也因为如此,
紧急避难特别要求你拯救的法益,
必须高于那个被牺牲的法益。
举个白话的例子,
某甲开车时突然有小朋友冲出来,
某甲为了避免撞死该小朋友,
转向撞上路旁的机车,机车全毁。
此时机车车主要向某甲求偿,
某甲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我为了救小朋友,而撞坏你的机车,
小朋友的生命>机车财产价值,
因此我民刑事责任都可以免除。
回到紧急医疗救护法的规定,
今天最有争议的情况是:
我看到有人路倒,热心上前救治,
可能我有疏失,可能我没疏失,
但最后该人还是死亡了,
该人家属可不可以告我?我就算有些许疏失,可不可以免责?
对照上面关于紧急避难的说明,
此种情况根本无从适用紧急避难,
因为你根本没有拯救任何法益,
更遑论因为拯救较高法益,而可以牺牲较轻法益的问题。
我勉强想到一种情况:
我成功救活该路人,
可是因此造成他的财产损坏、轻微健康问题...
搞不好还可以用紧急避难处理,
但如果救失败,跟紧急避难就根本沾不上边。
前文提到这个法条可以让救护者一律免责,
我觉得从文义解释上来看,好像不是那么理所当然...
当然立法者到底在想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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