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rrenwu (键盘的战鬼)
2015-06-21 18:09:14※ 引述《s3520102 (戳宝)》之铭言:
: 如题
: 最近很多新闻都是女方告男方性侵
: 最后一查才发现女方被性侵完后还跟男的有说有笑
: 还跟男的出门 交谈
: 也没有到医院做检查
: 监视器调出来女的还神色自若有说有笑
: 最后判决当然是不起诉
: 但如果这事情传出去男方是否就颜面扫地了
: 想想别人会怎么说
: 唉疴 强奸犯欸
: 只要有被告性侵的纪录 不管有无告成 是否就会让男方身败名裂
: U挂吗
那是以前才会被告性侵就容易身败名裂。
现在社会变了
基本上看到那种“夜店认识”“摄影师Motel性侵”等等,
看起来莫名其妙两个人瞎混的被告性侵案,当他们价钱谈不拢就对了。
妨碍性自主罪名成立最少三年,
去那种常常有约泡或卖淫事情发生的地方专门就是要性侵一个女生?
喔 我并不是说一定不可能发生,机率问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