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rdy590 (Birdy)》之铭言:
: ※ 引述《ptt9999 (ptt999)》之铭言: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http://0rz.tw/qcInb
: 台湾归属问题
: 《中日和约》第四条:“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
: 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 1964年2月29日,日本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开会时,议员冈田春夫就中日和约第四条质询台
: 湾之归属问题,外务省条约局局长中川融答复:“日华和平条约第四条,虽然有冈田先生
: 所指出的条款,简单来说,这条规定双方承认开战前日华间所缔结的条约均因战争结果而
: 归无效。但是,因为有些条约的涵盖范围广,所以现在会受以前缔结的条约影响。也可以
: 说,有些条约的内容会沿用至今。当然这些条约的内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结束的条
: 约。诸如台湾割让等条约,便是完成割让台湾一事即达成目的,之后仅具备形式上的效力
: 。由于这是已经执行完毕的条约,就算事后废弃,亦仅是形式上的废弃,已经执行完毕的
: 事项无法因此而回到未执行前的状态。此类条约废弃的效果,在国际法上为非常重要的问
: 题,国际法学者的一致见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则国际间将无法安定。割让领土后因
: 战败而使其全部恢复原状,之前的割让条约无效,这是不可能的。”
日本社会党(前身是日本共产党)议员扭曲历史与国际法的意见,
窜改我们中华民国历史与日本帝国历史。
这位共产党员的发言,有两个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不平等条约所指的无效,就是自始无效。
这是引用国际法早期的共识,各国应以自由原则与善意原则签订条约,
简称为 Good faith 。
因此主后1969年的条约法公约确定这个最高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规定,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
应无法律效果。
各国签订条约都必须遵守自由原则,善意原则,
而以武力逼迫他国割让领土是不自由行为,也不具有善意,违反第51条,
则取得领土的行为视为无效。
第二个错误是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这份合约不是为了解决我们中华民国合法政府的
代表问题,而是确认从我国清朝时代以不平等条约割让给日本帝国的领土归属与返还
问题,所以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承认日本帝国放弃我国清朝时代取得的特权与利益,
包括台湾省。
因为旧金山和约先确认日本帝国必须返还台湾省,才有一年后的中日和约,
确定将台湾省交还我们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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