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底下网友的评论,真的满无言的。
老实说看到苹果的标题就感觉一定有鬼,
刚好下午有点闲就去找了判决书来看。
由于我也不是法律专业所以部分见解我也不一定是对的,欢迎指正。
首先,善意评论的意思不代表法官赞成被告的看法,
根据刑法第311条规定: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因此这边的"善意评论"指的应该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状况,
也就是说法官不是因为也认为邱毅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所以判被告无罪。
同时法官又引述另一套见解来解释何为善意:
表意人就该等事务,
对于具体事实有合理之怀疑或推理,而依其个人主观之价值判断,
公平合理提出主观之评论意见,且非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唯一之目的者,
不问其评论之事实是否真实,即可推定表意人系出于善意。
接下来,判决文都围绕在被告到底符不符合第三种情况: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也就是说法官想确定被告说邱毅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是不是"善意评论"。
法官在五-(三)中提到:就善意合理评论原则而言:
“公共议题之不受拘束,充满活力,且完全开放的讨论”,亦即牵涉公共事务时,
个人名誉权应退让于言论自由。这个观念对我来说颇为新颖。
而后法官阐述了陈述事实与发表意见的不同,且把被告的言行归类于发表意见。
再者,又提到:惟公众人物之言行事关公益,
在社会生活上负有应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监督之义务,
此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与法律保护个人名誉权之权利冲突与调和。
但到这边还是很难说服我。直到我又拉回去看被告的自述:
本件被告留言“政治核废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等词,
亦系针对告诉人邱毅在其‘谈天论地话纵横’脸书留言
将郑捷台北捷运杀人事件与太阳花学运连结一事所为之“个人意见评论”,
非指告诉人、或仅纯然谩骂告诉人“个人”人格之事实陈述,
自应以“合理评论原则”,亦即被告系否出于“以善意发表言论,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加以论断。
这是个转涙点,
因为被告否认他是在刻意污辱邱毅而仅认为他是在对整件事情发表个人意见!
同时法官也采纳了这种说法。
最后,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以“政治核废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秃的垃圾”
一语批评告诉人,虽其使用之言词有稍嫌耸动、夸张,然尚未达情绪性谩骂,
而以其使用耸动、夸张言语之目的言,
亦确实可因此增加一般更大比例使用相同语言之民众对于公共事务之关注程度,
仍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提出评论之范围。
这个应该算是法官自由心证范围,但我个人是觉得有点牵强。
总结这个案子,我个人是没有被法官说服到,
但是这次引述的诸多条文中本来就有很多名词解释是很主观的,
端看法官个人见解而定,所以也没什么好批评的,最多就是说我和法官看法不同吧。
但是网友的留言就很有趣了,当判决结果和我们预期不符时我们就骂恐龙法官,
当判决结果和我们预期相同时大家就拍手叫好。
但我们的预期又是出自于什么基础呢?
是逻辑辩证?是法律条文?还是纯然的主观?一时的激情?
如果你只是因为讨厌邱毅就对这个判决高潮,那么请不要再说司法已死,
因为死的是我们心中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社会最根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