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撞死人改判无罪

楼主: vinmo (小强)   2015-06-17 10:07:34
※ 引述《david75610 ()》之铭言:
: ※ 引述《DID5566 (趁乱出院)》之铭言:
: :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撞死人改判无罪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 交通规则一定要遵守,否则发生意外结果可是会差很多!
: : 《联合报》报导,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开小货车经梧栖区港埠路口,撞上闯红灯的机
: : 车,吴女人车被撞飞,送医急救不治。
: : 一审法官认为,别人违规事实明显,但自己仍有充足时间可采适当措施避免发生车祸,不
: : 能以信赖别人会遵守交通规则为由,免除自己责任,判处2个月徒刑。二审法官则依交通
: : 事故调查报告和委托交通大学鉴定结果,都显示骑士闯红灯是肇事原因,小货车司机无肇
: : 事因素,司机无从防止车祸发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 台中地院一审认为被告有过失的理由:(102年度交诉字第202号)
: 1. 被告于警询时已供称:我觉得自己未注意被害人从旁边冲出来致刹车不及,我有过失
: 2. 行车记录器画面显示,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其他车辆行驶在被告之前,所以被告对前方
: 交岔路口之路况仍可采取有效之应变措施。
: 3. 被告行驶接近交岔路口时,其左前方扇形范围视线所及之处,系平坦之稻田景观,
: 并无直接紧邻矗立于路口之地上物,从而,依吾人之驾驶经验,其视线余光并没有
: 被前开停等红灯之厢型车全然遮蔽,小货车之车身全部驶入事故交岔路口前,仍可注意
: 左前方有被害人之机车驶来,而有充分余裕时间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 4. 虽然被害人闯越红灯,过失非轻,但是被告仍不得借此解免其刑责。
: 车祸鉴定报告虽然说被害人闯红灯才是肇事原因,但鉴定报告只凭被害人闯红灯作结论
: 没有勘酌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就认定被告全无过失,难谓公允,所以我不采。
1、一审法院所说注意前方状况的范围,
包含前方扇形区域,
应该算是法院实务上多数见解吧,
一般专业交通鉴定机构也采此说。
不过注意范围归注意范围,
看到了来不来得及反应才是重点,
毕竟法律没有规定绿灯过马路要减速注意左右来车,
正常人依速限行驶,看到人冲进来,
反应距离+煞停距离可否避免车祸发生,
才是一二审判决最大的差异。
2、看到人闯红灯可否撞死他?
答案当然是不行。
每个人都有回避意外发生的义务,
即使你看到违规的人,
你也应该即使采取必要措施,
例如踩煞车,
二审无罪判决只是告诉你:
「你已经尽自己义务阻止车祸发生,
会发生意外是对方的疏失,不是你」
而不是
「闯红灯你把他撞死也没关系」
3、一审法官判有罪,
他的判断正不正确,可受公评,
要被骂恐龙、菜鸟也是理应承受,
不过要说法官是怕二审撤销扣分…
可能有失公允,
以实际状况来说,
法官担心出人命却判无罪会有舆论压力的可能性还比较大一点,
当然这只是可能,
我宁愿相信法官是凭良心却判出错误判决。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5-06-17 10:08:00
良心 www
作者: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5-06-17 10:09:00
判断上的伪善吧 害了小货车驾驶一辈子
作者: DEVIN929 (厌倦)   2015-06-17 10:10:00
废死最有良心惹 以后法官应由废死指派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15-06-17 10:10:00
法官是依法审判,什么时候变依舆论审判?
作者: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5-06-17 10:12:00
判有罪要坐牢赔钱 可能一辈子都找不到开车的工作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6-17 10:12:00
民众不就最爱法官照民意审判
作者: westwood0402 (aries)   2015-06-17 10:13:00
奇怪了 这个时候又说法官不应该随民意起舞遇到别的案件又说法官判决应该要合民意你们搞得我好乱啊
作者: kenro   2015-06-17 10:15:00
就是恐龙法官啊,违规在先还这样判只会造成日后诉讼不断
作者: yanzg (油炸鬼)   2015-06-17 10:15:00
是否刹车﹐是否车速过高。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17 10:18:00
我也不懂台湾人对法官标准是啥
作者: stloqa   2015-06-17 10:36:00
别说啦 乡民每个都键盘法官 法官都傻子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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