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iShouBou (狗贼韦小鸨 )》之铭言:
: ※ 引述《DID5566 (趁乱出院)》之铭言:
: :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撞死人改判无罪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 交通规则一定要遵守,否则发生意外结果可是会差很多!
: : 《联合报》报导,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开小货车经梧栖区港埠路口,撞上闯红灯的机
: : 车,吴女人车被撞飞,送医急救不治。
: : 一审法官认为,别人违规事实明显,但自己仍有充足时间可采适当措施避免发生车祸,不
: : 能以信赖别人会遵守交通规则为由,免除自己责任,判处2个月徒刑。二审法官则依交通
: : 事故调查报告和委托交通大学鉴定结果,都显示骑士闯红灯是肇事原因,小货车司机无肇
: : 事因素,司机无从防止车祸发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 一审没错阿
: 不能说货车毫无过失啊…
: 梧栖那段路非常的空旷
: 也许小货车有超速驾驶的可能
: 毕竟大家所知的马路新三宝:
: 出租车、货车、mazda3
: 一堆都油门一踩就忘了有刹车功能的
你这键盘法官有别只凭感觉判断好吗?
台中高分院的判决也有了
看一下可以吗?
102年度交上诉字第1875号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4条第3项规定:“汽车行驶时,驾驶人应注意车前状况,
并随时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所谓“注意车前状况”之情形,是指驾驶人
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况下,对于车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应予注意,以便采
取适当之反应措施而言,是驾驶人注意车前状况,应建立在行车当时之时间、
空间之一切状况下进行综合判断。倘若他人之违规行为系不可预见,且无充足
之时间可采取适当之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时,自不得课以驾驶人
对于不可知之对方违规行为有预防之义务。
然后高院法官有一些说明来论证被告是无法采取适当之措施的
但我猜你不会看 所以直接简要说明
1.无法证明被告有超速
(该路段限速50)
2.小货车需在距离刮地痕起点以东35.3公尺以上处(假定双方在刮地痕起点互相
撞击),发现机车自左前方车阵驶出,本身并立即采取紧急煞车,始有机会避
免与机车发生撞击。就面对绿灯直行之驾驶人而言,于驶近肇事号志路口时,
殊难预料有任何其他驾驶人会不畏生命危险,贸然侵入其行驶路线之车道。
(这段话是在高院时委托交通大学鉴定中所述,非法官自己论述的,但有引用)
3.台中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车祸事故发生原因,认:因设有行车管制
号志之交岔路口,系依照号志时制计画,以灯号显示,轮流分派予不同行向车
辆之通行路权,遵照号志指示者路权绝对优先,违反号志管制者无路权;鉴定
意见并认:被害人违反号志管制进入路口,为肇事原因;被告则无肇事因素
(这是地院的时候就有的鉴定报告,但地院法官不采...)
简单来讲
地院法官是认为
虽然台中的那个鉴定报告说了被告非肇事原因 被害人才是
不过你的鉴定报告只考量了被害人闯红灯
其他都没看
但我法官什么都有考量进去
所以这个报告我不采
高院法官是认为说
我再多丢一个鉴定单位帮我判断
结果交通大学的说被告就算立即煞车也没办法避免
那就没有过失了
所以一个是靠专家一个靠自由心证
高下立判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