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D5566 (趁乱出院)》之铭言:
: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撞死人改判无罪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7/630448/
: 交通规则一定要遵守,否则发生意外结果可是会差很多!
: 《联合报》报导,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开小货车经梧栖区港埠路口,撞上闯红灯的机
: 车,吴女人车被撞飞,送医急救不治。
: 一审法官认为,别人违规事实明显,但自己仍有充足时间可采适当措施避免发生车祸,不
: 能以信赖别人会遵守交通规则为由,免除自己责任,判处2个月徒刑。二审法官则依交通
: 事故调查报告和委托交通大学鉴定结果,都显示骑士闯红灯是肇事原因,小货车司机无肇
: 事因素,司机无从防止车祸发生,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地院一审认为被告有过失的理由:(102年度交诉字第202号)
1. 被告于警询时已供称:我觉得自己未注意被害人从旁边冲出来致刹车不及,我有过失
2. 行车记录器画面显示,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其他车辆行驶在被告之前,所以被告对前方
交岔路口之路况仍可采取有效之应变措施。
3. 被告行驶接近交岔路口时,其左前方扇形范围视线所及之处,系平坦之稻田景观,
并无直接紧邻矗立于路口之地上物,从而,依吾人之驾驶经验,其视线余光并没有
被前开停等红灯之厢型车全然遮蔽,小货车之车身全部驶入事故交岔路口前,仍可注意
左前方有被害人之机车驶来,而有充分余裕时间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4. 虽然被害人闯越红灯,过失非轻,但是被告仍不得借此解免其刑责。
车祸鉴定报告虽然说被害人闯红灯才是肇事原因,但鉴定报告只凭被害人闯红灯作结论
没有勘酌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就认定被告全无过失,难谓公允,所以我不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