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扮“小当家”涉抄袭 柯文哲:设计团队已

楼主: ERIE34 (白莺草)   2015-06-16 01:10:30
认真回一下
其实以日本业界的版权观点来看 柯P团队这次的问题不大
他们那边的ACG业界与同人圈合作密切
基本上作者通常默许这种二次创作范围的(使用原作角色的梗创作新故事)
(所谓的抄袭是原封不动地copy原作人物&盗用原图,别再混为一谈了)
只是对个人创作和官方单位的标准是不同的
所以台北市政府这种官方单位未告知原作者先斩后奏还是比较难看一点
但因为没有营利行为 所以只要诚心道歉后我想一般作者都不会太计较
但是有人说二创(使用原作角色的梗)也是侵权的一种
然后又提到作者说的不算 要出版社说了才算
这边就要先科普一下,其实著作权有分
著作人格权(主张自己是创作者的权利,通常归作者所有)

著作财产权(出版作品的权利,商业志归出版社,同人志一样归作者)
除非台北市政府要出版大巨蛋漫画来宣导/卖钱
不然这次的事其实跟著作财产权扯不上关系,跟出版社打交道的机会不大
这次柯P团队的漫画和所有的二创同人志一样
牵扯到的是原作角色的使用权,也是跟著作人格权比较有关的部份
所以这边当然是作者说了算 一般日本作者是很欢迎不会介意的
以上,说的是日本业界的一般情况(当然也有例外)
虽然法律上侵不侵权是块争议的灰色地带,但他们一般的确不会追究二创
但奉劝柯P团队一句 以后最好还是少做这种先斩后奏的事
因为对日本人来说,官方单位应该是要更自律才对
同人作者太多,所以作者不会要求每个人都来打声招呼
但有公信力的官方单位来打声招呼是应该的 所以如果作者不爽也是情有可原
这次作者很nice只是运气好
而且画中华一番的作者喜欢中华文化,应该在日本算是知台派(较清楚中国台湾的事)
今天如果换成个普通的日本作者 你看他有没有可能觉得
“干 原来台湾人根本就是另一种中国人”
=============
最后八卦是 如果柯P小当家是小问题 那蓝营的问题大了 而且非常大!!!
因为美国和日本的版权观念是不同的 这也是TPP谈不拢的很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没有分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 他们的著作权全都绑在一起属于大公司
然后那些公司对于同人二创基本上是属于零容忍 绝对认定是侵权
如果说日本是灰色地带有解读空间 那在美国大概就是全黑不解释
而且侵权与否 在日本属于告诉乃论(作者决定)
美国是非告诉乃论(不是作者也可告你)
所以那些用蝙蝠侠钢铁人蜘蛛人等等美国角色用爽爽的蓝营人物 完全就是蠢到家
迪士尼等一堆美国公司可是非常非常痛恨二创行为 过去也告过不少
现在没事只是因为知名度没高到会引起大公司注意而已
(像是哈利波特的作者罗琳也是有名的讨厌二创同人)
现场的COSPLAY他们一般很少抓
但出版品类(面纸盒、宣传看版文宣)和真人电视广告就…呵呵
所以蓝营的想打版权?要抓也是先抓你啊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1:00
日本二次创作抓很严 那同人本 虎之穴之类的不就死光光
作者: chudly   2015-06-16 01:11:00
专业推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风)   2015-06-16 01:12:00
你这篇没用拉 那群人跟下面被洗脑的不会懂得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6-16 01:12:00
日本出版社大半是默认 但也有抓很大的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6-16 01:12:00
官方本来就要小心点,北市府没有确认授权其实是缺失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6-16 01:13:00
像那只无口猫就是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3:00
最近有名的就是牛妈的啥战记 禁止2创 网络炒很凶
作者: devgru (ゴゴゴ{KIMI}ゴゴゴ)   2015-06-16 01:13:00
把三个圆圈以特定比例和位置摆放就会被查水表了
作者: victor777 (胜利方程式)   2015-06-16 01:14:00
穿白衣绑红头巾手臂绑布条做菜就侵权...政治人物没COS?
作者: erik777 (水树奈奈红白登场!!!)   2015-06-16 01:14:00
日本加入TPP的话二创就死啦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14:00
日本出版社还是先会知ㄧ下好了 毕竟是官方要用二创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14:00
没错不同国家对二创的态度完全不同 这也是敌视你几乎看不到相关二创的东西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6-16 01:15:00
日本的SANRIO角色也是禁止二创啊,还会来台湾告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15:00
毕竟台北市政府跟同人团体毕竟是不同的 要注意 如果被
作者: asd2260123 (南部大葉文組夜校肥宅)   2015-06-16 01:15:00
敌视你不就完全不行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长大)   2015-06-16 01:15:00
没有用到日本音乐就好 JASRAC比老美国税局还恐怖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风)   2015-06-16 01:16:00
其实柯屁就学KMT切割一下就没事了 这外包做的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16:00
政治炒作 日本方面不一定了解台湾的情形
作者: fujifilm   2015-06-16 01:16:00
你著作系的?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6:00
三丽鸥就跟讲到米老鼠 大家就会まずい的意思一样 抓很
作者: YamagiN (海在森林中长大)   2015-06-16 01:16:00
他手上又没拿次元刀 连自己都能切割
作者: jpadesky (何も知らない老人(′・ω・‵)   2015-06-16 01:17:00
日本音乐在free source也做得很好 像魔王魂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17:00
有什么好切割的? 没做好就认错弥补阿
作者: blackwindy (黑色的风)   2015-06-16 01:19:00
所以就一堆门外汉开始吵版权拉...虽然切了也会吵吧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20:00
其实这次运气不错 喊抄袭的对这类文化可能认知比较少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6-16 01:20:00
主要是因为官方在用的 跟民间创作团体比还是不好
作者: ghjkl1478 (kiki)   2015-06-16 01:20:00
要吵就去吵阿 反正现在已经被作者认证了 反观....呵呵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21:00
只认识台湾法律来说 没想到日本对二创比较开放
作者: h321123aa (the king of toolman)   2015-06-16 01:21:00
美国那个真的蛮危险的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6-16 01:22:00
应该说要抓还是可以 只是日本出版社多半睁只眼闭只眼毕竟那也算他们ACG生态里颇重要的一环
作者: victoryman (圣立祐 彭马利哥)   2015-06-16 01:23:00
连的FLASH动画就放复仇者联盟和变形金刚 = =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6-16 01:25:00
美国有moral rights.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6-16 01:45:00
著作权属地主义 美国人来台湾告 也未必告的赢
作者: DuFanSong (dufansong)   2015-06-16 01:48:00
这篇正解!!! 之前有不少网友(军?)乱讲一通 根本半桶水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6-16 01:55:00
二创的行为 如果没有不当改变 是否还会侵害著作人格权呢?著作权法17条 歪曲、割裂、窜改...损害其名誉之权利个人认为 侵害著作财产权的可能性 大于侵害著作财产权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5-06-16 02:04:00
原来如此 推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6-16 02:09:00
个人认为 侵害著作财产权的可能性 大于侵害著作人格权
作者: DJY (1080P)   2015-06-16 02:18:00
柯粉崩溃
作者: blunch (左手边的月亮)   2015-06-16 02:20:00
还是把著作权跟版权分开谈吧再来美国不是没有著作人格权,只是限定在某些著作才有第17条被修改成除了有歪曲等行为外还必须有损害名誉才能成立,而且还有合理使用的讨论空间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5-06-16 02:27:00
无论是柯小当家或朱蛛人的利用方式 应该是肯定其创作人物并未侵害该著作人的名誉 要如何说侵害著作人格权呢?
作者: blunch (左手边的月亮)   2015-06-16 02:28:00
非告诉乃论是指公诉,也就是由检察体系进行提告,不是谁都可以告是不是肯定创作人物,有没有侵害,最终是法院判断著作人格权在美国是不会由法人取得的版权理应是著作财产权的一种,著作财产权范围较大但如果单从copyright直翻,要说是版权也无可厚非TPP这样的著作权集管团体的状况又不一样,不应该混为一谈原则上集管团体依照各国制度,可能是专属取得授权,其中包含诉讼地位的取得,连原始创作人都不能自己告的制度也是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6-16 02:39:00
专业推
作者: blunch (左手边的月亮)   2015-06-16 02:40:00
有哈哈,不是要打你脸,只是建立在你这么热心的文章上面去厘清一些观念,原po很认真是的,你找到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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