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会吵那么久,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上的不公啊
宪法里面
第 7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0 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所以最后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男女都有义务当,一个是男女都没有义务
结果兵役法第一条写三小?
第 1 条 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根本就在岐视女性啊,别扯那释宪490号,根本就莫名奇妙.
一堆人在那边说什么月经、生小孩、军中不适合女性(那志愿女兵是三小?)
要嘛不懂法律,不然就是得了便宜还卖乖在装傻
还有更好笑的说法是制定法律的是男性、怎么不去变性等等
拜托,那以前女权也不用争什么投票权、受教权、同工同酬了
反正制定法律的是男性,不爽的话去装一只就通通有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