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未告知投保 连续判赔超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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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当道,加上保险法“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天条,让保险公司“有苦难
言”。桃园1名黄姓男子,2012年向全球人寿投保健康险,隔年即因“慢性B型肝炎急性
发作”住院治疗,黄男申请理赔时,全球调查发现,黄男早在2006年、2009年病历就有
肝炎纪录,但投保时未告知,因此拒赔,黄男提告,全球一路打至三审,近日最终败诉
判决定谳。
全球人寿调查发现,黄男2006年曾因“慢性B型肝炎急性发作”就诊,2009又再被验出肝
功能指数GPT、GOT异常,显见黄男清楚知悉自身长期为B肝带原者的情况,但投保时竟未
告知,有违诚信原则,且因已达变更危险评估的程度,要求以保险法第64条解约。
但黄男表示,要保书中要求告知的是“过去5年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
、诊疗或用药?”,而2006年发作就医的急性肝炎距离投保时已超过5年,而2009年是因
腹痛肠炎就医,抽血检查时才意外发现肝指数过高的情况,但并无进一步治疗,因此,虽
有异常,但没有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并无违反告知规定。
一审时法官采信黄男说法,判全球人寿败诉。全球不服上诉,坚称抽血检查即算是诊疗的
一部分,并再以保险法第127条主张黄男肝炎为既往症不赔。
但二、三审法官仍认为,据黄男主治医师说法,黄男肝功能异常的情况,仅知会黄男须进
一步追踪,当下并无对其治疗或用药,因此不违反告知义务;此外,黄男2006年虽曾罹患
“慢性B型肝炎急性发作”,但2012年投保时,已不在疾病治疗中,即使为B肝带原者,但
不代表急性肝炎一定会发生,因此不适用保险法第127条,判全球人寿败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