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铭言:
: : 1.通奸除罪跟是否可以维系婚姻无关,通奸除罪是主张婚姻的民法关系不宜刑法介入。
: : 实务上的见解常会认为,通奸罪的存在使女性被压制于婚姻的父权体制下,
: : 因此女性往往成为通奸罪下的牺牲品,例如依附丈夫或成为通奸罪的对象。
: : 以通奸罪可以维系婚姻的论点并没有办法解释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
: : 若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怎么能说是维系少数弱势人士的婚姻呢?
: : 好歹目前民法的利基就是在性别平等也就是双方平等的自由上,
: : 通奸罪存在即是对宪法的平等权(实质平等)很大的一个挑战与破坏。
: 把激进的女权论述(如妇女新知)说成是实务见解XD
: 你怎不看其他妇女团体(如台湾女人连线)也有主张维持通奸罪来保障弱势妇女婚姻的?
: 在这点上面她们的看法与吴陈镮大法官是一致的
: 只会说就算没有刑事的处罚,但也有民事的部分
: 但问题是民事的部分有足够吓阻力吗?
: 如果通奸除罪能提出在民事上的完整配套,保证刑事除罪也能达到相同的保护婚姻效果
: 那我就没什么意见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30/34985596/
第一,什么时候妇女新知是激进女权论述?你知道啥是激进女权嘛?
妇女新知是倡议型的公民社会团体,因此自然在论述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与目标。
但是这跟是不是激进一点关系都没有。
其次,真正的激进女性主义是指强调女性为本位的论述,妇女新知哪里符合这套?
: : 2.同性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是否构成宪法第23条的限制禁止事项?
: : 当我们在审查基本权利是否逾越他人权利时常用的莫过于弥尔的伤害原则。
: : 弥尔的伤害原则是在说,一个人的自由范围,是在于不侵害他人自由。
: : 这点与宪法第三条不谋而合。
: : 但是何谓侵害? 法学上合理认为一个人持有正当理由行使行为的界线,反之为被侵犯。
: : 说白点,就是一个人权利被他人所干预支配。
: : 好吧,先看看同性婚姻是否有侵害人任何一项权利? 没有。
: : 没有那根本也不需要检验其他要件了。
: : 如果找不出谁的哪像权利被侵害,那到底要如何援引宪法第23条?
: 请找出宅宅跟初音结婚,一男跟两女结婚,是有谁的哪项权利被侵害?
: 桑德尔早就说一般自由主义者从“平权”的理念证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 这点即使是性解放派的甯应斌也赞同
: 为何同性恋平权不是同婚的有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