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你姊怀孕难满足我” 恶男性侵小5女童

楼主: kutkin ( )   2015-06-10 19:27:04
※ 引述《aliceryugu (晏)》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你姊怀孕难满足我” 恶男性侵小5女童
: 3.完整新闻内文:
: 好心收留竟是引狼入室!
: 今日出刊的《苹果》报导,彰化县谢姓男子(20岁)4年前与国2女友交往,女友父亲好心
: 收留,他竟搞大女友肚子,又趁女友怀孕期间,以“妳姊姊怀孕无法满足我的需求”为由
: ,拐骗女友读小5的妹妹上床3次,事后女友发现报警。彰化地院认为谢男对少女造成身心
: 负面影响,不可轻恕,依妨害性自主三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4月,应执行4年6月。(胡治言
: /综合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610/626102/
: 5.备注:
: 支持化学阉割任何性侵犯
: 小五都吃...
这案件....太夸张....我一直觉得这是H-Game才会发生的剧情....
我把戊xx A女 B女 都改成谢男 姐姐 妹妹 会比较好阅读
1.100年11月 谢男搬进姊姊的住处
2.101年2月 谢男跟姊姊(86年11月生,14.3岁)性交使姊姊怀孕
3.101年2月底 谢男于姊姊怀孕后以花言巧语使妹妹(89年12月生,11.2岁)顺从,
在不违背妹妹意愿之情形下与妹妹第一次性交
4.101年3~4月 谢男又与妹妹第二次性交
5.101年5月28日 检察官征询姊姊意见认两人有意共组家庭后,缓起诉
6.101年11月 谢男搬离,从此对姊姊的小孩不闻不问
7.102年7~8月 妹妹去谢男二林的住处,谢男与妹妹第三次性交
8.103年5月19 姊姊去找谢男,发现谢男的短信有跟其他女人提到妹妹
回去告诉妹妹,妹妹说出跟谢男交往并发生关系的事实
9.103年5月20 父亲陪同前往报案
裁判字号】 103,侵诉,86
【裁判日期】 104060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犯罪事实
一、谢男与姊姊(86年11月生)原为男女朋友,谢男于民国100年11月间
搬进姊姊位于彰化县二林镇之住处,
妹妹,当时为国小五年级之学生,也住在该处。
谢男于101 年2 月间与姊姊性交,致使姊姊怀孕,谢男因而涉
犯与幼女性交罪。在检察官侦办期间,谢男要求姊姊将孩子生下来,
表示将与姊姊结婚,检察官征询姊姊意见认两人有意共组家庭后,
遂于101 年5 月28日对谢男作出缓起诉处分。
讵谢男在上述案件侦查期间,竟不思悔改,明知妹妹仅为国小五年级之学生
,尚未年满14岁,竟又与妹妹交往,并于101 年2 月底知悉姊姊怀孕后后
约二、三周之某日,向妹妹表示姊姊怀孕不能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
乃以花言巧语使妹妹顺从,在不违背妹妹意愿之情形下,
以其阴茎插入妹妹阴道之方式,在姊姊房间内对妹妹为性交行为(第一次犯行)。
又另行起意,在101 年3 、4 月间某日,在不违反妹妹意愿之情形下,
以其阴茎插入A女阴道之方式,于姊姊房间内对妹妹为性交行为
(第二次犯行)。
姊姊于101 年11月生下孩子后约过半年,谢男因与姊姊争执而搬离姊姊住处,
但仍继续与妹妹有来往。妹妹于102 年7 、8 月间某日前往谢男位于彰化县二
林镇之租屋处找谢男,谢男明知妹妹当时刚国小毕业,
为未满14岁之少女,又在未违反妹妹意愿之情形下,以其阴
茎插入妹妹阴道之方式,对妹妹为性交行为(第三次犯行)。
嗣姊姊于103 年5 月19日为孩子之事去找谢男,
发现谢男移动电话内留有与其他女子传送之讯息,聊天内容在谈
论妹妹是非,姊姊返家后告知妹妹此事,妹妹认谢男十分
花心,又自觉愧对姊姊,乃向姊姊坦承自己曾与谢男交往
并发生关系,并在翌日(103 年5 月20日)由父亲陪伴前往
警局报案。
四、论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27 条之规范目的,系因未满14岁或14岁以上未
满16岁之未成年男女,智识程度尚属薄弱,发育未臻完全
,思虑有欠成熟,同时难以确实理解性交之意义,而无承
诺性交之能力,为保护其身心健康及善良风俗而为之规定
,即便取得未满14岁或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被害人同意,
而与之性交,仍无法脱免其罪责。
经查被害人妹妹为89年12月生,有妹妹之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1
纸在卷可凭(附于103 年度侦字第7032号证物袋内),堪认妹妹于案发
时系属未满14岁之女子,被告住在姊姊家中,知道姊姊之
妹尚就读国小,仍未满14岁,却仍于上开时、地3 次
与妹妹为性交行为,核其所为,均系犯刑法第227 条第1
项之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被告所犯本件刑法第
227 条第1 项之罪,虽系对于少年故意犯罪,然因该罪已
将“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列为犯罪构成要件,亦即已就
被害人之年龄设有特别规定,自无庸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
与权益保障法第112 条第1 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被告所为
3 次犯行,犯意各别,行为互异,应分论并罚。
(二)爰审酌被告先与未满16岁之姊姊交往而使姊姊怀孕,竟在
即将身为人父之司法调查期间,诱使姊姊之妹与其性
交而实施本案犯行,辜负、B女父亲收留被告住在家
中之恩情,
亦完全不顾念自己与B女之感情,更于审理时坦承其搬离B女住处后
就对B女所生子女不加闻问,被告所为毫无伦常可言,
妹妹在侦讯时陈称:“这个事件曝光之后,我觉得压力很大
,因为我觉得背叛姊姊,我本来是家里功课比较好的,
我觉得我让爸爸失望了,还有我跟谢男的事情在我的好友圈里流传,
我觉得很丢脸,我觉得我跟谢男交往是被他的甜言蜜语所骗了”
(见103 年他字第1153号卷第3 页背面),
而观诸学校老师对妹妹五年
级下学期的评语为:“○○是个很棒的孩子,很有能力,
但这学期却退步了,注意自己的学习态度,不要被外来不
好的事物所影响…”(妹妹学业成绩及老师评语之纪录附
于证物袋内),足证被告所为对妹妹之学习态度、身心发
展产生十分负面之影响,实值非难,不可轻恕,并衡以被
告自述高中肄业、工作不稳定、父母离异、自己独自生活
等一切情状,就被告三次犯行,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并定其应执行之刑,以示儆惩。
作者: james027 (阿宝)   2014-06-10 19:27:00
没收犯罪工具吧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28:00
他又没妨害性自主为什么要给他不正确的罪名?
作者: tsukasa107 (悫号:)   2015-06-10 19:28:00
一定很师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10 19:29:00
227条 准强制性交 (合意)
作者: KENT5566 (畜生肥宅)   2015-06-10 19:30:00
怎么那么容易拐
楼主: kutkin ( )   2015-06-10 19:33:00
因为都是"不违背意愿" 所以才判这么轻呀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36:00
既然是合意 关政府什么事?
作者: kuninaka   2015-06-10 19:37:00
政府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儿童不受他人侵犯
作者: tyifgee (pttnoob)   2015-06-10 19:38:00
人帅真好
作者: ronray7799 (百变Q葫芦娃)   2015-06-10 19:39:00
二林 难怪 乡下小孩打砲打的早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5-06-10 19:39:00
定义侵犯
作者: martinmask (Michael)   2015-06-10 19:41:00
好想舔\
楼主: kutkin ( )   2015-06-10 19:42:00
我刚刚在彰化地院还查到两个
作者: visco (BB)   2015-06-10 19:42:00
合意至少要满16岁的样子
作者: sinksink ( ?)   2015-06-10 19:44:00
为什么要误导人呢,明明是三年以上的重罪,只因依第51条三次,故法院可裁量判三到九年中间的额度,法官轻判为四年,明明是三年以上的重罪,就算是合意,227条是看年纪不是看合不合意,两小无猜条款227-1在这里不适用
楼主: kutkin ( )   2015-06-10 19:49:00
道长,你可另开一篇讨论法律,我比较喜欢腥羶色我只是有感于此地 妨害性自主的竟然都是未成年人....实在很感慨呀
作者: ronray7799 (百变Q葫芦娃)   2015-06-10 19:51:00
第二性征开始发育身体就会想打砲 没什么夸不夸张健康的男生国中就会开始打手枪了 打砲就是算他行而已
作者: sinksink ( ?)   2015-06-10 19:53:00
歹势,眼残,四年前他们的确有两小无猜,眼残sorry在乡下很多这种死人骨头案子,只是通常会搓圆子遮羞掉
作者: Roshan (战神罗仙)   2015-06-10 19:57:00
已羡慕
作者: kinoyamato (Kino)   2015-06-10 20:02:00
好乱的感觉…
作者: tv5566 (爽)   2015-06-10 20:25:00
为何判决书要对加害人保护个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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