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常饮农药亡 非故意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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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一般会被保险公司视为拒绝往来户,因为不可预期的风险太高,且保险事故发生
还须负举证责任。2010年,桃园1名林姓男子发生车祸,因头部受到撞击出现癫痫、精神
失常等症状,甚至拿农药来喝而致死。家属向友邦人寿请求林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500万
元,但友邦以林男故意自杀为由拒赔,家属提告,一审败诉,上诉二审逆转。
家属向法官表示,林男因车祸头部受创造成脑出血,并恶化成失智症,且经诊断还合并有
幻听、幻想等症状,因此,林男并非故意自杀,而是误饮农药所致。
而友邦则以经医师鉴定,林男死因并无确切证据说明是受到精神状态影响,因此为故意自
杀抗辩。
高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故意自杀,必须是在精神状态正常下的行为,但若是在“精神失常
”或“因病意识不清或认知功能减退”等状态下,则不属于故意行为。林男喝农药致死,
确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而若友邦主张为故意自杀不赔,基于对己
有利之事实,须负举证责任。
此外,法官参照医师意见,林男生前确诊有幻听、幻想等症状,加上车祸造成脑伤,因此
喝农药有可能是受到当时精神失常所致,而友邦无法举证林男完全没受精神状态影响,因
此判友邦败诉,须给付500万元保险金,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