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包养和性交易有什么不同啊?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15-06-09 15:44:56
现在台湾没有卖淫罪都是用社会秩序维护法来处理:
http://coswas.org/www/current.htm
1.意图得利与人奸、宿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
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
2.于公共场所为卖淫而拉客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
三万元以下罚锾:…二、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
。”
3. 利用宣传品等引诱或暗示使人为性交易-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以下简
称“儿少条例”)
儿少条例第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下面是研究者的说法:
摘自夏铸九教授主持,颜厥安、王增勇、王卓脩老师协同主持,日日春协同参与之“我国
性产业政策”研究案(91.06)
由以上对于性交易中之出卖人本身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诸社会秩序维护法:社维法第
80条禁止卖淫、第81条禁止公开拉客等等规定,而刑法则未予规定。可知在我国刑法的规
范下,只要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人皆已成年,则性交易活动并不涉及任何受刑法保护的法益
侵害。性交易活动并不具实质违法性,其违反的乃是行政秩序罚。但因社维法禁止卖淫之
规定,可认我国基本上是一“禁娼”国家。
社维法第80条,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可处拘留或罚锾。只要是意图得利而从事性交易行
为,则已符合本条之处罚要件,实际上是否得利,在所不问,亦不问是否以此营生。然而
必须真正“有”该奸宿行为,才能予以处罚,但因证明困难,实务上在执法上于此要件之
认定甚为宽松,性工作者与嫖客讲价,或者与嫖客并肩行走等等,都可能被认定有社维法
第80条之违法情事。如此执法情形,实有侵犯人权之嫌。此外,禁止公开拉客,则应是基
于避免一般人民被骚扰之理由。然而,较诸一般路边各种商品推销员,何以独独性交易之
公开拉客被予以法律制裁,相信其中应有不同的道德考量。
==============================================================================
简单说必须要意图得利,台湾才有法律能够罚他
其他如一夜情,或者是长期砲友这种图爽的根本无法可罚
这里我就不太懂了
为啥嫖客跟妓女/牛郎要自己承认两人性交易呢?
说自己一夜情不就搞定了?
一夜情非常合理的不用认识对方,知道对方名字
至于意图得利的部分除非逮到付款瞬间
或者是两人谈价码的过程
否则根本无法证明意图得利(白痴到随身带着记帐手册的笨蛋就不提了)
这也是为啥警察钓鱼时
都会再讲定好价码之后才收网捕鱼的原因
"看你帅,给你干,不违法"
"看你帅,给你干,不违法"
"看你帅,给你干,不违法"
很重要所以说三遍
不过我想的到,这些嫖客与妓女/牛郎自然也想得到
所以实务面上警方如何去逮到这些人的?
有没有波丽士大人或者是司法官大人可以现身说法一下呢?
另外一提
如果你女朋友或老婆说要买包包才给你尝鲍鲍
你可以找警察来把你女朋友或老婆用社维法送办~~
作者: hipab (嗨趴)   2015-06-09 15:47:00
给一个人干可以,给很多人干不行,穷人捍卫的法律自己打自己
作者: hiball (魔鬼肥肉人)   2015-06-09 15:48:00
!!!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6-09 15:48:00
所以马夫和通联纪录很重要
作者: StarTouching (抚星)   2015-06-09 15:51:00
不给钱就不算嫖
作者: a5945566 (反甲联盟)   2015-06-09 15:54:00
s大,等等就被告强奸了- -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6-09 16:11:00
重点是意图吧 不然嫖客做完还没给钱 不能抓?这样警察出去钓鱼还要做完给了钱再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