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雄市立志中学“非”霸凌事件调查报告

楼主: StoneBuddha (佛在心中坐)   2015-06-08 22:47:58
※ 引述《Roy3567 (路边的大白)》之铭言:
: 在学校教官阻挡同学签名连署,副校长打电话,教官跟主任连两天到同学家
: 里去“关心”之后呢,立志中学火速在6/4完成调查报告了。
: 所以呢,这个霸凌....噢不,调查指出这不是霸凌的事件,到底是什么回事呢?
: (facebook社团相片,还没征求同意转贴其他图床抱歉)
: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7563841587595
键盘教官看了这个案例觉得很有趣 想用性平法的观点看看学校的处理有没有问题
也请各位键盘五星上将们手下留情 下手别太凶狠
首先不论所谓的脱衣舔乳是不是事实 单就这案例中学生所承认的情节
"丙生负责架住丁生,甲生与丙生对丁生脖子亲吻(种草莓)造成丁生感受身心不舒服"
这真的只是性骚扰吗
来看性别平等教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性平会第2条指出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称性侵害犯罪之行为,亦即触犯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等项目之罪。
其中刑法上之强制猥亵罪 系指第224条第1项规定 是指“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
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
大家应该都同意把一个人压在地上应该就是违反意愿猥亵行为了吧 故以丁生遭遇的
情况而言已经涉及刑法强制猥亵之情事 那么在性别平等教育法的处置上 即有以性侵
害的处理准则为之 学校不应迳以性骚扰加以解释并处理才是
再依第性平教育法第21条“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
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
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校内有疑似性侵害情事 学校又未依规定于24小时内通报警察局等主管机关 显然违反
性平法的规定 如果学校若涉及隐匿证据 则责任更加严重了
依据本法第23条“学校或主管机关于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期
间,得采取必要之处置,以保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
丁生在申诉期间如遭受到同学 行政人员或教师的不当压力 学校未采取必要处置以保
障当事人受教权 致其感受恐惧 可能违反第23条规定
又依据第24条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告
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张之权益及各种救济途径,或转介至相关机构处理,
必要时,应提供心理辅导、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对检举人有受侵害之虞者,并应提
供必要之保护措施或其他协助。”
如经性平会调查后决定将此事件定调为“性骚扰” 又称仅需给予加害人8小时的心理
辅导 并无给予任何救济途径或相关协助 显然违反本法第24条规定
今天学校是将其定调为性骚扰 所以引用本条第2项规定“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
机关为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惩处时,应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辅导之处置,并得命其为
下列一款或数款之处置: 一、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如果被害者毫无感受正义或情感被修复 其实学校有责任提出更积极 符合教育目的之
措施 即使加害人毕业 原就读或服务之学校也应该依据本法第27条规定 于知悉后一
个月内通报加害人现就读或服务之学校 接获前项通报之学校应对加害人实施必要之
追踪辅导
但是学校会这么做吗 还是双手一摊说人都毕业了是要怎样 这就说不上来了
最后,性平法36-1条规定“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定
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通报规定,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
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学校或主管机关
对违反前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
性平会的调查结果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依据35条规定“学校及主管机关对于与本法事
件有关之事实认定,应依据其所设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法院对于前项事
实之认定,应审酌各级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报告。”
日后若甲生要继续争取刑事跟民事上的权益 性平会的调查报告就很重要 如果报告
没有确实呈现真实情况 那以后要打什么官司什么都别谈了 所以我建议甲生要积极
促请学校并陈两造说法 如果学校人员事前就把学生乔好定调 那就是很严重的问题
教育局应该严惩
不过 你知道的 XX 不意外 唉
作者: gdm0037 (gdm0037)   2015-06-08 22:48:00
都是垃圾
作者: r1an27 (r1an)   2015-06-08 22:53:00
学店不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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