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搜救国赔后遗症发酵 没人要救失踪山友

楼主: Yanpos (公子团)   2015-06-06 17:23:26
最近判决书已经上传到网络上了,
小弟稍作重点整理,包含原告主张、被告辩称和法官判定。
完整版请见:https://goo.gl/aeO810
五个被告里面只有南投县政府消防局负起国赔责任,
也有列出法官认定有所疏失的地方。
新闻的标题固然不能太长,为了吸睛,所以记者/编辑下标的时候常常过于耸动和煽情。
例如这次的判决新闻标题为“山难搜救不力 国赔267万”
阅听众也没那个闲工夫追究新闻内文和判决书的内容,于是乎喊着这根本是恐龙法官。
许多消防队员和义消们也认为这个说法对于执行山难者有失公允。
事实上这次判决根本没有把矛头指向第一线的消防弟兄和救难人员,
反而还称呼消防局“投入救灾之人力物力甚钜,搜救人员不畏涉险备极辛劳”。
真正指责的是身为指挥者的南投县消防局并没有有效指挥调度各项救难资源,
而救灾流程里也充满许多瑕疵,才造成这起国赔判决。
我倒觉得身为被告的南投县政府消防局不可能不知道这个道理,
但是在前几日的记者会上却有“多位议员要求县长坚持上诉做消防弟兄的后盾,
也鼓励消防局长林聪吉提振士气团结一心,林明溱县长表认同。”
“南投县府对国赔案一定上诉到底,为消防弟兄讨公道。” 等言论产生。
辛苦消防员们霎时间成了南投县消防局的遮羞布却不自知。
同一场记者会上也宣布要订定自治条例来管制登山客,时间点是选在张案一审败诉后
距离张案已经过了四年。同时间一起发生在干卓万山的山难才刚落幕,
去年底也有一起攀登能高安东军的山难。
南投县政府你在干嘛?台湾的法律之完善真的是建筑在人命上吗?
废话不多说,判决书整理如下
****************
字号:101年度重国字第30号
日期:104/05/27
原告:张俊(张爸爸)、杜丽芳(张妈妈)
法官:黄明发
被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东势林区管理处、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士林分局、行政院内政部消防署、南投县政府消防局
主文:
被告南投县政府消防局应给付原告新台币266万9940元,及自民国100年10月19日起至清偿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原告其余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被告南投县政府消防
局负担十分之四,余由原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东势林管处:
原告主张:被告怠于设置明显指示路标,且白姑路况差,理应封山;
被告辩称:白姑大山不是给供游客玩的地方,没有义务设置路标。而且无法证明本次山难
和有没有路标设置是否有因果关系。事发当时山况并无原告所称走山或崩塌之情,无封山
必要,况且封山并不是林管处的权责。
法官:被告并无缺失。森林法和林管处管的不是人,纵使个人因该作为获有反射利益,亦
不能因国家机关不执行该作为,即主张怠于执行职务,而请求国家赔偿损害。
2.南投县警局:
原告主张:被告未确实审核张博崴申请入山管制条件,违法核发入山证;
被告辩称:入山管制上的目的在于维护山地治安,与山难防制无关,并不是要保护人民生
命、身体及财产等法益之保护规范。人民对于警察机关执行入山管制,仅享有反射利益,
无公法上请求权,而张博崴之死亡原因,亦与入山许可证之核发无因果关系。而自士林分
局收到张博崴的发话地点后也立即专报给该辖区消防队;且山难期间动员警力、山地义警
达100 人次,已尽山难搜救工作之责,并无原告所指怠于执行职务之情。
法官:被告并无缺失。国家安全法第5条规定:“为确保海防及军事设施安全,并维护山
地治安,得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军事设施地区,划为管制区,并公
告之。人民入出前项管制区,应向该管机关申请许可。”警察机关对于从事登山健行活动
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区所为之管制措施,目的在维护山地之治安。上开法规立法目的旨在增
进国土安全维护之公益,与山难之防制无关。
3.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
原告主张:被告怠于取得张博崴之双向通联纪录;
被告辩称:原告报案后即由勤务指挥中心协请电信公司取得张博崴手机门号最后发话位置
,通报案发地南投县警局,并未置原告请求于不顾,亦无影响或延误搜救时机。另外山区
的基地台密度低,纵取得基地台位址,以目前科技水平,亦难有效大幅缩小搜救范围,是
有无调取张博崴最后通信记录,与张博崴之死亡结果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被告并无缺失。原告报案后,即由勤务指挥中心协请电信公司取得张博崴手机门号
最后发话位置,通报案发地南投县警局,尚无原告所指怠于执行职务情事,自无国家赔偿
责任可言。
4.内政部消防署:
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充分整合民间团体救灾能量,疏于督促考核下级包括南投县消防局在
内之救灾勤务。
被告辩称:消防局是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直接受县市长指挥监督,不是消防署的下级
机关。地方制度法也说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亦属地方政府自治事项,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一线救援任务之执行,不是消防署的法定职责。原告所谓统一协调机制,不过是公、民
机构、人员彼此相互联系合作之方法,如何执行,性质上不属于行政裁量,本不生违法与
否之问题,自无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可言。而有关登山管理、山域管理依法非属被告消防
署业务,且政策规划完善与否,与本件灾难之发生亦无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被告并无缺失。南投县消防局隶属于南投县政府,依法办理预防火灾、抢救灾害及
紧急救护等业务。本次山难非属被告消防署之法定职责。虽消防署依其组织条例规定,有
监督全国消防机关的义务,惟其监督纵有功能未彰情事,亦属应负行政责任问题,究与本
件张博崴未能及时获得救援之结果间,无相当因果关系。
4.南投县消防局:
原告主张:被告未能确实蒐集、掌握诸如双向通联纪录、其他登山山友资讯及各搜救小队
搜索范围与定位等相关情报,搜救指挥系统紊乱、搜救小队搜救不确实;
被告辩称:本局第一时间就在仁爱分队成立前进指挥所也并非不具备搜救能力或经验不足
之机关,每梯次出勤人员于勤前均作案情简介,备妥个人及团队装备、器材,并无延误或
其他失职情事。另与各协助救灾机关及团体亦保持沟通、协调,并极力指派、调度协助救
灾机关或团体参与搜救,无原告所指未于黄金72小时内主动向临近救灾机关或民间救难团
体请求支援情事。搜救人员亦皆按照搜救计画落实进行,确实搜寻可能路线、区域,穷尽
搜救职责。
大体最后被发现的位置偏离其原先规划之登山路径甚远,已非常理,并非本案搜救人员及
家属第一时间可优先考量搜索之区域。本件搜救任务虽未果,然被告南投县消防局并无怠
于执行职务可言,亦不具执行搜救勤务之过失。纵认被告南投县消防局有怠于执行职务行
为,亦与张博崴死亡结果间,无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南投县消防局怠于执行职务。
宪法第15条明定人民遭受生存危害,本有请求国家施以救护之基本权。消防法第16条规定
各级消防机关设置救灾救护指挥中心,统筹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救灾、救护相关事宜
之义务。
虽然张博崴自己前往白姑大山属冒险行为,但现行法令既无禁止其在山地管制区进行登山
活动,且其进入白姑大山亦经入出山地管制警察机关核准,当其登山活动遭遇生存危险,
国家仍有施予救护之义务。
本件南投县消防局对于张博崴之山难迷途致生生命危害,应有义务施予救护。而公务员依
其职务,对于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者,即属怠于执行职务。
南投县消防局疏失如下:
1.无即时蒐集登山山友的情资,3月4日才访问第一人。访问内容亦未注重山友下山时
间及途经各重要地标之时间,查访后亦未据以研判过滤搜救范围。
2.没有访查最后通话对象(张的女朋友)以掌握相关线索。
3.搜救记录不确实。每一梯次搜救时间共为期三天,扣除往返和夜晚,实际搜索不到
半天,所以必须仰赖先后梯次相继衔接。各梯次搜救人员均携带卫星定位仪器,然被告却
未要求搜救人员回报搜救轨迹,亦未利用相关地图标示已进行及未进行之搜救路线区域,
以利随后搜救路线之掌控,却仅以粗略之管制表记录搜救队员叙述式的回报。
而观诸被告记录之管制表,100年3月2日下午2时40分即有搜救队员回报“于水管路T口附
近搜寻,无所获,至溪底搜寻亦无所获”等文字,此搜救路线之记载,形式上与寻获张博
崴大体之证人黄国书所证称之搜索路径相同。
但黄国书进入水管路后约莫一小时路程,即发觉单人行经之踪迹,并循迹寻获张博崴大体
,被告指挥之搜救人员行经同一路线却无所获,足见被告当日派出之搜救人员,或未确实
搜索,或所为叙述式回报有所误差。而此情形,在被告仅依叙述式回报做粗略管制之情况
下,显然无法掌握其实情,自有碍搜救指挥功能之落实,足证被告就此亦有未确实记录统
整搜救路线之疏失。
4.被告固于100 年3 月1 日向消防署申请直升机支援空中搜寻、3 月1 日通报台中市
消防局派员支援、3月2 日通报消防署申请特搜人员及搜救犬支援,及通报林务局巡山员
支援协寻、3 月6 日申请国军特种部队支援,并依序于通报翌日获得支援。但张博崴在
100 年2 月27至28日寒冬期间,在白姑大山迷途,显有危及生命之紧急情况,已如前述,
被告负责紧急救护,自应分秒必争,于接获报案时即可紧急通报请求支援。并无待到翌日
以后始行通报而延后搜救人力到场之理由。
依证人张庆锐所证,被告并未指示中华山难救助协会如何搜救,到场支援之玉山国家公园
、国军指挥中心等单位,皆有各自搜救计划,入山搜救只向南投县消防局仁爱分队报备,
执行自己之计划,并无整合。
证人吴嘉宏亦证称空中搜索区域是由空勤总队主导,可知被告对于到场支援人力,并未依
消防机关与协助救灾机关处理山难事故支援联系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发挥指挥中心应具备
之指挥统合功能,对于搜救人力之布置及搜救路线之规划,显未有效妥善掌控,致生搜救
范围紊乱、搜救人力配置不均致错失救援时机之弊。因此,本件搜救虽经投入605人次、
搜救犬20只次、空勤直升机5架次,然经搜救51日迄无所获,其耗费众多辛勤人力投入司
晏池周遭、水源路尽头、帖比伦溪等可依山友资讯及通联过滤排除之区域,致成效不彰,
被告之指挥疏失,实难诿责。
根据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张博崴走失后滞停于溪谷中,一、两日后即无体力,可知其
活动范围有限。若被告南投县消防局接获报案后能立即蒐集山友资讯、张博崴通联纪录、
手机基地台讯号区域,辅以张博崴之个人特质及通话内容透露之讯息,综合分析研判,合
理预期将可过滤出先期搜救重点区域,而布置主要搜救人力于最可能迷途之登山口至三椎
山北坡可接收基地台讯号区域之向下路径,及该区域周遭之平缓空旷地带,并迅速紧急通
报各协助机关派出支援人力、器材,发挥统一调度指挥功能,确实掌握地面、空中搜救航
迹,以空搜迅速在重点区域大范围勘察,地面搜救人员深入仔细追踪搜救,非无可能在张
博崴失踪后7至9日死亡前,发现张博崴帐篷架设于显而易见之空旷溪谷,而及时施予救援
。惟被告未确实为之,对张博崴未获及时救援所导致之死亡结果,难谓无相当因果关系。
被告南投县消防局辩称无因果关系,尚非可取。
综上,被告接获张博崴迷途事故报案后,未于最短时间内迅速蒐集研判足供缩小搜救范围
之相关情资,自有违背其应受期待之注意义务,其组织运作之结果,导致投入之搜救人力
未能针对重点区域加强搜索,虚耗人力,错失时机,终致张博崴未能获得及时救援而失温
休克死亡,应认已有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所称怠于执行职务之情事。
关于赔偿:
原告张俊卿、杜丽芳为张博崴之父母都是大学毕业任职服务业及教师,财产总额各约千万
元。其中年突遭丧子变故,骤逢人生至痛,自受有莫大之精神痛苦,本院审酌上情,并斟
酌张博崴只身入山引发不必要风险及被告南投县消防局投入救灾之人力物力甚钜,搜救人
员不畏涉险备极辛劳等情,认原告主张被告南投县消防局应赔偿原告每人200万元慰抚金
,尚嫌过高,应以每人100万元为适当。
而且张爸张妈财产各有千万元,可以吃三十几年不是问题,已经超过原告主张应受张博崴
扶养年数的十八年,没有不能维持生活的可能,所以原告没有理由请求被告赔偿扶养费之
损害。
民法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殡葬费之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南投县
消防局应该支付殡葬费66万9940元+爸爸慰抚金100万+妈妈慰抚金100万 共 266万9940元

*****
作者: jack19931993 (三無少年)   2015-06-06 17:24:00
就算如此 新闻也没报导这种细节第一线的人员多少还是有被污名化
作者: blue3448 (阿叡)   2015-06-06 17:24:00
推打脸文
作者: bewilderment (发烧夏天)   2015-06-06 17:26:00
我就知道实情没有这么单纯,辛苦囉^^
作者: dan310546 (00)   2015-06-06 17:28:00
整个政府大有问体啊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5-06-06 17:28:00
记者:所以你当不了记者
作者: wsdykssj (arj)   2015-06-06 17:29:00
可以转hiking版吗?
作者: hihi29 (无)   2015-06-06 17:30:00
看到张家人告的政府单位就笑了 能告的都告了
作者: tAmoloko (踏乃的)   2015-06-06 17:33:00
一句话说就是消防局拉基层救援?
作者: wsdykssj (arj)   2015-06-06 17:35:00
不是一堆人叫他们去告内政部长不要告基层吗?结果法官根本不会让它成立嘛
作者: thirtyto   2015-06-06 17:35:00
事后诸葛,完全照法官说的就救的到???
作者: b0204888100 (b0204888100)   2015-06-06 17:40:00
台湾消防的第一线队员和坐办公室的差非常多
作者: thirtyto   2015-06-06 17:41:00
嗯,警大跟警专的不一样。XD
作者: sabrina2597 (迷途知返)   2015-06-06 17:42:00
环环相扣 后果是一样的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5-06-06 17:42:00
作者: gfneo (gfneo)   2015-06-06 17:43:00
感谢整理,第一时间就在猜是这情况了,只能说政媒吗~~~不意外
作者: jeneaqa1 (ja)   2015-06-06 17:45:00
辛苦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5-06-06 17:48:00
最大的疏失就是在回报没找到的地方找到了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5-06-06 17:50:00
…………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5-06-06 17:53:00
虽然法官只认定那一点疏失 但看他家人告的前面几点 干!山难救灾是有问题 但爬山本就应自行负责 第一点是什么鬼前2点简单的说 就是 千错万错都是别人的错
作者: hp9998 (HP Aven)   2015-06-06 18:00:00
我觉得你的看法有个很大的问题 你强行把南投消防局跟第一线人员划开 好像消防局高高又拿前线人员挡子弹但是这里所谓的"南投县消防局"并不是你想像的 在十里外遥控前线人员的后端组织 而是包括第一线人员在内的整个群体
作者: circler (circler)   2015-06-06 18:05:00
1.2点是什么鬼,死者自己白目爬上山怪政府?
作者: hp9998 (HP Aven)   2015-06-06 18:07:00
被告的"南投县政府消防局" 自然包括所有在第一线的人员那么整个消防队的士气会受到打击是很自然的事
作者: john50710 (孙胖)   2015-06-06 18:11:00
推,乡民多看看把,尊重专业呢
作者: varda0821 (boy)   2015-06-06 18:11:00
推~
作者: sexyerics (OmMaNiPadMeHum)   2015-06-06 18:16:00
他家人几乎相关政府单位全告了阿?
作者: saedn (~自挂东南枝~)   2015-06-06 18:22:00
OAQ
作者: rbrbrb (RB)   2015-06-06 18:24:00
下次请法官当山搜指挥官好了如此足智多谋 看看可以救多少山难
作者: season2011   2015-06-06 18:29:00
叫消防员当搜山难搜救大队是要他们多会指挥还不就是找个理由死硬要赔钱而已
作者: yehmd (牧叶 德国队加油)   2015-06-06 18:35:00
将帅无能,累死官兵。
作者: taisam23 (美索不达米亚)   2015-06-06 18:35:00
政府不做事 只会拿第一线的基层人员出来坦 坦完了还不忘利用一下打悲情牌博取社会同情
作者: Sephi01 (王先震)   2015-06-06 18:40:00
笑死人了 个人兴趣玩到挂掉还要国赔 跟飙车自撞同等级
作者: andey (影子)   2015-06-06 18:53:00
你让我更看不起法律人了
作者: curran (curran)   2015-06-06 19:11:00
我也觉的你这篇风向文蛮反胃的,很多山友都说了,死者自己问题最大,以他的资历根本不该自己去爬那座山。
作者: hp9998 (HP Aven)   2015-06-06 19:13:00
......你根本没搞懂 你所谓的反胃来自于自以为的阴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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