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ngsheng (Zongsheng)》之铭言:
: 第一,就算执行死刑,还是会有人被杀,应该要着重改善社会问题
: ?
: 执行死刑跟改善社会问题有什么冲突
: 前端改善社会问题,后端对杀人犯进行制裁
: 有冲突?
: 为什么要用似是而非谬论一直跳针
: 第二,我们唾弃杀人犯,却又杀这些杀人犯,我们跟他们有何不同?
: .....
: 很大的不同不是吗
: 杀人犯是莫名其妙杀人,被害人是“被迫”结束生命
: 而国家制定法律是先告诉你杀人会死刑,而后才有杀人犯
对,杀人会死刑。我们来算算看,“杀人者死”对你有多不公平。
我欣赏“杀人偿命”这样简洁优雅的法条,四个字就讲明了罪与罚。我肯定杀
人偿命里面的每个概念:杀人是罪、杀人后需交出什么来偿、一个人能够拿来偿的最珍贵
的东西,是他的生命、还有,生命拿命来偿,公平。
但是把杀人偿命,和其他的失去生命的例子一比较,自然人要杀人要偿命好像有点吃亏。
以江国庆冤死和洪仲丘案来看,司法机关、部队(
姑且让我概括简称为法人)弄出了人命,却不是以命来偿。杀人者死这句话的问题在于少
写了后面半句。杀人者死;机构杀人,不用死。这么说来,我杀了人,我要偿命;某个化
约成法人的凶手杀了我,倒没人会丢了性命,也许是赔钱,也许是刑期,那么说好的以死
偿命呢?如此算来,自然人是这个法条里最吃亏的单位。
这个法条对你不公平,要嘛,改成你杀人不用偿命;不嘛,改成法人杀人也得有人交出命
来偿。要法人杀人也以某人去死似乎有执行的难度,法人里面可能一人一刀慢慢砍死了被
害人,到底谁该死?也不可能每个砍一刀的人都处死,用简单的数学就可以发现违反一命
换一命的原则。为此,我主张,自然人杀人者不致偿命,好弥补这点不公平。我建议把条
文改成“杀人者终生监禁,不得假释。”
为了确保这样修改不致让你损失原本的权益,让我把这个修改过的法条,和你可能在这个
法条里扮演的三个角色一一列举来看: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大众。
你是社会大众的话,杀人犯永不能出狱,不会危害你的安全。修改条文后杀人犯的活着对
你也是如同不存在人间一样。
你是加害人的话,你付出了余生的自由作为杀人的代价。比起和你犯下同样罪行的法人,
似乎仍然以你为刑度最重的。没办法,法人杀人就是分母比较大,法人里面每个人承担到
的就是会比你徒力杀人少。不过,至少你不用丢弃了你所拥有的唯一,生命。
你是被害人的话,杀害你的自然人将永远如同不存在人间。也没有“被疯子砍死,疯子也
陪你殉葬;被法人搞死,没有人来陪你”的不划算感。
算到这里,你还希望杀人者死吗?
我这篇没有八卦,补个冷知识,让版主板众不致过于生气。
治乱世用重典,这句话一点也不合逻辑。第一,人类的历史,一直都是先有暴政
才有暴民。
第二,用了重典以后,乱世就太平了吗?中国的六四事件发生以后,
到底是更接近太平盛世,还是更往北韩靠一步?
第三,用了重典,到底是谁能从中得到好处?
两千多年前,耶稣被判处死刑。罪名是,亵渎了犹太人的神。
两千多年前,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罪名有二,一他不信希腊的神,只信自己的神;
二是他腐蚀败坏希腊年轻人的思想,让他们不再遵从长辈、上位者。
这个世界失去了耶稣和苏格拉底,到底是谁有好处?
两千多年前的当权者思维,在文明已经多发展了这么多以后,竟然还在我们的家园看见。
: 所以这些人明知会死刑然而还执意杀人,那这些杀人犯是“自愿”结束生命
: 有一样?
: 什么废死大将苗博雅 我看他讲一堆废话...
: 平心而论喔,真的就是空洞没内容 小朋友无理取闹而已
: 为什么废死一直跳针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