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15-06-03 22:06:21秦议员在“私领域”不论是枭叫狼嚎或是软语呢喃
那当然都不可以录音录影后公布
这是侵害隐私的行为
不过就我所知道
议员也不可以把台北市警察局局长
带到“私领域”去训斥
警察局局长不是你的谁
我想整个北市议会想要驳斥这种行为之前
最好要先定义一下
秦议员的办公室是公领域还是私领域
不然以后议员都要备询官员去办公室夹懒蛋
那还要议会干什么 议会的全民监督价值何在
台北市议会还谴责咧
有这种议会 我们还需要监督政客干什么
国民党喔
天天走夜路
迟早遇到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