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utk (下雨天)》之铭言:
: “那是人生最痛苦的阶段”,王男犯了性侵案,假释期间戴电子脚镣10个月,他最怕弯腰
: ,因为会露出左脚踝的电子脚踝,他自觉羞愧,他从不穿短裤,甚至把长裤加长5公分。
: 李男谈到电子脚镣就会恼怒,他说,有时只到学校附近便利商店购物,监控系统就发出讯
: 号,警察很快就赶来问一堆,让他很困扰。
: 刘男接受电子脚镣监控6个月,期间常被家人数落,生活没尊严,几乎每周打电话给观护
: 人表达自杀念头。
从这些犯人的自白就知道,带电子脚铐这种违反人权的作法
根本无助于让这些假释犯重新回到社会,更可能是让他们自我放弃再犯的推手
"反正我回到社会还是要被唾弃当人渣,政府还帮我在脚上上了标签"
"想到就不爽,反正我都是人渣了,多干两件有差吗? "
想到非常有可能成为犯人自我放弃的推手,就令人不寒而栗!
台湾在针对假释性侵犯的人权非常不重视
政府只会操作群众情绪,来践踏这些犯人的人权,是一种落后野蛮的作法!
但是相对于台湾,美国人更是彻底践踏性侵假释犯及性侵前科犯的人权!
看看那精美的梅根法案(wiki):
《梅根法案》(英语:Megan's Law)是美国性犯罪者资讯公开法的俗称,名称来自一个
遭性侵害并被杀害的女童[1]。法案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罪犯和骚扰儿童罪犯的档案
,并规定各州必须知会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区,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
互联网上,供民众查询及事先采取保护措施[2]。
把这些人的个资赤裸裸的公布在网络上供人嘲笑歧视!根本野蛮!落后!嗜血!
根本无助于预防性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