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ostar (澎湖小云雀)》之铭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8%B5%A6
: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
: 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
: 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
: 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9%B9%E8%B5%A6
: 特赦,指以行政权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 死刑犯提出赦免要求,只是针对自己的个案而非全国犯人,那是特赦,不是大赦
: 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章 总统 第40条
: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 看到没有,大赦、特赦、减刑全部都是总统职权
: 尤美女等人的提案只是要让这"依法行使"更加法治明确化,
: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模模糊糊可以让总统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 人权公约写让死刑犯可以申请赦免(又没说总统一定要同意)
: 是要减少像苏建和及江国庆这样的冤狱和司法制度的盲点
: 还有如果出现特殊案件,现行司法无法好好处理者
: 如果认为这样叫做废死,或直接掰成是大赦,这是根本是莫名其妙
: 台湾只有搞过特赦和减刑,记得还没有大赦过
靠腰咧 啥时赦免可以让总统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你的宪法老师到底哪位??
中华民国宪法
第 40 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 58 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
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
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
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第 63 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
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看到没,总统只是个吉祥物,想赦免还要经过行政院送立法院议决通过后才行,最好是想
赦免就赦免啦。目前的赦免法也只让总统得命令行政院研议,研议中马照跑
舞照跳,死刑一样可以执行。但是尤美女提案让死刑犯可以要求赦免,总统还没决定前不
能执行。你看得出这两者的差别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