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有没有法规是给内行人玩的八卦?

楼主: vvus (不囧)   2015-06-01 23:55:42
※ 引述《r5e97nk63 (yapin)》之铭言:
: 一般民众对于保护自己公民权利的能力是不是有点悲哀
: 法条基本上都是部分拥有法律专长的人在玩的
: 其他人几乎是被压着打
: 有时甚至连警察都玩不过只能任警察摆布
: 但其他人真的没办法玩法条吗
: 明明有很多事物比法条繁杂
: 却往往只会释宪535 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 遇到妨碍公务或其他 如:警察职权行使法 就没辙
: 有没有法规是给内行人玩的八卦?
就算是内行人的律师有时候遇到警察也会被玩
以下是杨律师的实例 http://goo.gl/qCqjQM
我从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为不容易脏
我从小就常留个小平头,因为清爽
加上我从小就很爱到处乱跑,因此我一直像个小黑人
长大以后,我给人的第一印象,就像个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着丶何种发型,这些都是我的自由权
至少我永远都是个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观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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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来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队的警车突然停下来
冲出一位警员,来到我面前盘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分证
一开始,我还蛮高兴的
“他很认真在值勤,警觉心很高,也很细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杨:“为什么要我出示身分证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杨:“依大法官535号解释及警察职权行使法,你不能随便临检盘查,更不能要我出示
证件”(我暗示他要尊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杨:“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师”(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乱来)
警:“名片没有照片,无法确认身分”
杨:“你没有权力盘查,我没有义务出示”(我明示底线,这是最后的礼貌兼警告)
但他还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当场发飚,在街上和二位配枪警员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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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没唸过535号释宪和警察职权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诉我内容?”
杨:“你是警察,你有义务去学,我没义务告诉你,我出门没义务带六法全书”
我真的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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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车,我们到警局谈”
杨:“你凭什么要我上车?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吗?”
我们越吵越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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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你编号多少?给我看”
警:“你给我看证件,我才给你看,这样才公平”
杨:“我没义务给看,你编号多少?给我看”
警:“我干嘛给你看”
杨:“我要追究相关责任,我就是要看,别躲”
每当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编号时,他们就立刻转身不让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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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不要语带恐吓喔?你在恐吓我吗?”
杨:“谁恐吓你啊?我要追究公务员违法责任”
他们2个走回警车想跑
我立刻挡在警车前面
但他们仍发动前进
几乎要撞到我时,我才让开
我立刻冲回我的车上拿纸和笔
然后我往警车的方向冲
他们在下一个路口等红灯时,我抄下他们的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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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赶回现在询问路人的资料
然后去附近的派出所备案
派出所的警员原本想吃案
我当场打电话给多位记者及新闻台
派出所的警员才立刻联络xx大队的人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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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队的长官带着那2位警员前来
根本没有任何悔意
长官讲一堆屁话
“沟通上误会”丶“有嫌疑本来就该盘查”...
杨:“我走在街道上,没什么嫌疑,而且,单纯嫌疑不构成法定要件”
长官:“没什么大不了的,他们来跟你赔个罪就好了嘛”
杨:“我是律师,如果我连自己都保护不了,我怎么保护我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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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警员盘查当时有拿录音笔录音
我要求拨放录音内容
拨出来之后,还原事实真相
长官才开始乖乖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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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
2位警员有道歉
加上居中协调的长辈要我给他面子
所以我当场原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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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在激动之余,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泪水
原因不是因为我受什么损害
也不是因为2位警员违法盘查
(我仍认为他们是认真过头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单位官官相护的太夸张了
还有
我对新闻媒体太失望了
没有半个媒体想派人过来
原因不是没有新闻价值
“违法警员踢到铁板,竟然违法盘查律师”
这标题应该可以勉强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来就可以任意盘查,司法记者们都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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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国内的新闻媒体及记者都这么认为时
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
今天我只是个单一个案
但未来,仍会有无数的个案出现
未来仍会有无数的警察误以为可以合法任意盘查
而大家都以为是理所当然的
大法官们花了这么多时间释宪,只是浪费时间
教授学者们花了这么多时间研究535号释宪及警察职权行使法,根本是浪费
而我独自奋战了一个下午,也是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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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职务的人,都有一份无形的社会责任
当我是老师时,我教导学生,希望每个学生未来成为警察后可以守法
我以律师的身份,希望能利用这次个案改变警察的行为及人民的观念
但新闻媒体呢?第四权呢?
他们乎略这份无形的社会责任
〔我一个人的力量,实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觉好孤单〕
PS1:“大法官535号释宪”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PS2:“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PS3:“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 (居) 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 (居) 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PS4:
有几位立委的助理,每当有修法问题就会来问我
而我也极乐意提供法律及实务的改善建议
我一直默默地协助推动法律修改
不久之后,刑事诉讼法101条修正草案出现时
就是在下所提议
这是律师的社会责任
PS5:
若有版友也是立委助理
若有任何修法问题,我都极乐意参与并协助
直接与我联络即可
作者: yonbun (永邦)   2015-06-02 00:00:00
根本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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