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维基百科: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终于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与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两项联合国人权公约。
2009年05月14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签署该项公约的批准书,并于2009年05
月22日公布。
马英九说,“施行法生效之后,这项公约内容已变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执法人员
可直接适用,这点意义非常巨大;而把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更是立法技术上的一项创举
,非常感谢立法院大力支持,这个做法未来也许可以适用在其它有必要这样处理的国际
公约上。”
之前推文不断有人说,两公约与废死、死刑无关-
这种天大谎言不知道是那派人刻意在网络上散播?
两公约中关于死刑的条款:
一、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
剥夺。
二、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
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牴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
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
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
或减刑。
五、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由国民党立委,在国民党总统马英九签署下
在国民党多数的立法院
所通过的两公约,
虽没有直接诉求废死,但远比蔡正元口中所谓特赦法修正更接近废死立场
国民党的立场到底是什么?为何可以边通过两公约,边操弄废死议题?
蔡正元能帮他投下赞成票的的KMT同志们解释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