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轰绿委偷渡“死刑废除条款”

楼主: spacealien (崩溃吧乡民)   2015-06-01 17:43:25
※ 引述《MaNeNe (魔尼尼)》之铭言:
: 立委田秋堇FB:
: 民进党委员没有连署跟废死有关的提案,目前也没查到立院有废死的提案。
: 国民党疯传的图片中,指出的是“赦免法” ,它和废除死刑是不同的事情
: 。废死刑是修改“刑法”,尤美女的提案是“赦免法”第6条的修正案,跟废除死刑毫无
: 关系。
: 赦免法第6条的原条文 :“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
: 议。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 尤委员修法加入第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是补足提出赦免的条件,总统收到赦免后邀
: 集相关专家学者开会的程序。
: 简而言之,原来的法律,只要总统下令,就可以特赦、大赦、减刑。但如果完成修法,
: 总统就不能随兴而为;必须办理听证会等程序,听取社会意见,包括邀请被害者家属出席
: 参与讨论。
: https://goo.gl/LZP9E1
: 大部分台湾人没有耐心看又臭又长的条文或文章 这样说会不会比较清楚一点?
DPP现在是打算学乡民诟病kmt的理由“和主流民意直接硬干到底”了吗?
还是觉得人民好骗,不懂这条款的“用心良苦”之用处?
这个就是死刑犯和家属可以向总统请求特赦,然后总统“应”召集非常繁杂且阵容超华丽
的所谓专家团体 (想也知道都废死出身的假掰道德事业家)来回应特赦请求
一来一往是几百年?
赦免法增订第六条之一
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亲等以内亲属,得以书面向总统请求特赦、
减刑及复权,并得委任律师代理为之。
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执行机关应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亲友关于赦免请求之
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请求特赦或减刑者,于总统以书面拒绝其请求前,执行机关不得执行。
赦免之请求,每任总统任期内,经总统书面拒绝请求后,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请求赦免。
增订第六条之二
总统府应邀集赦免相关机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
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减刑及复权之请求,并向总统提出赦免与否之建议,其
组织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作者: YMSH205 (^^)   2015-06-01 17:45:00
其实大家都觉得自己是主流民意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5-06-01 17:45:00
蓝委还连署过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草案
作者: hosen (didi)   2015-06-01 17:45:00
支持蔡英文就是支持废死?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01 17:45:00
他妈跟我不同 所以你不是主流民意
作者: tinmar (tinmar)   2015-06-01 17:46:00
这草案是为配合马的两公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01 17:46:00
你鸡鸡歪左边 所以你是异端 你不是主流民意
作者: Jameshunter (幻剑)   2015-06-01 17:47:00
你他妈马英九别在那自慰两公约就少很多事了
作者: hosen (didi)   2015-06-01 17:48:00
那总统每天光处理死刑案不就饱了?这样总统有司法否决权了?
作者: pierreqq (叶子上的风)   2015-06-01 17:48:00
搞那么麻烦 现在只要法务部长不签 就跟总统一样呢
作者: hosen (didi)   2015-06-01 17:49:00
变成凯撒皇帝了,当姆指向上这个人能活,向下则得死,是吧?
作者: LightWorker (六艺君子)   2015-06-01 17:49:00
如果DPP认为废死是主流民意, 就大方推动,
作者: fxntdsxdr   2015-06-01 17:49:00
操作这议题来提废不废死的都是对不起那小女孩
作者: fxntdsxdr   2015-06-01 17:50:00
这次事件跟废不废死根本就两码子事
作者: hosen (didi)   2015-06-01 17:51:00
而且总统是"应召集",还不能拒绝家属请求,不理还不行?那叫法官的尊严要往哪里摆?有了皇帝,那还是三权分立吗?
作者: fxntdsxdr   2015-06-01 17:52:00
我觉得死刑太便宜他们 别太早扣我帽子喔=3=
作者: mlda888 ((╭ ̄3 ̄)╭♡ )   2015-06-01 17:53:00
废死的只会跳针
作者: LightWorker (六艺君子)   2015-06-01 17:54:00
尤美女的法理逻辑有问题, 重刑可以由家属声请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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