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ozd (一代天骄)》之铭言:
: 记者李鸿典/台北报导
: 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1/1706336
只留新闻连结
自己人越帮自己人,还不如打小英和其他DPP讲废死
http://goo.gl/ZTyiyk
中华民国103年4月16日印发
尤美女等 21 人,提出“赦免法”
增订第六条之一、第六条之二及第六条之三条文草案。
第六条之一
受 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亲等以内亲属,
得以书面向总统请求特赦、减刑及复权,并得委任律师代理为之。
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执行机关应以书面告知 本人
及 其指定之亲友 关于赦免请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请求特赦或减刑者,
于总统以书面拒绝其请求前,执行机关不得执行。
赦免之请求,每任总统任期内,
经总统书面拒绝请求后,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请求赦免。
第六条之二
总统府应邀集赦免相关机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等代表至少九人,
就受 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减刑及复权之请求,并向总统提出赦免与否之建议,
其组织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前项代表聘期二年,由总统聘请政府机关及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担任之,
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单一性别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项之建议内容及代表名单,应主动公开。
第六条之三 前条代表经决议认有必要者,得立法院为下列行为:
一、请主管机关到场说明。
二、向法院、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调阅卷证资料。
三、访视关系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请被害人或其二亲等以内亲属,到场陈述意见。
五、举行听证,征询各界意见。
**目前 赦免法全文 http://goo.gl/tngH5B
**之前 赦免法修改公报纪录 http://goo.gl/yYi4QR (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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