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发生了女童割喉案,很多人都希望可以尽快判嫌犯死刑。
我个人仍不支持废死,但我会建议大家可以先了解台湾司法曾经出过
哪些冤案。
民间司改会曾经把一些经手的冤案集结成《正义的阴影》一书,当然
这里并非台湾全部的冤案(比如不包括江国庆案),但大家可以看一
看,了解台湾的司法究竟曾发生多少问题。
苏炳坤案
苏炳坤是一家家具公司老板,被指控涉及1986年新竹金瑞珍银楼抢案。
抢案主嫌郭中雄被逮捕后供称苏炳坤为共犯,苏炳坤随后被补,经警
察刑求仍然坚称无辜,但警方与检方仍依据郭中雄自白起诉。
苏炳坤一审判决无罪,二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判
决定谳。定谳后苏炳坤逃亡,并四处喊冤。起诉他的新竹地检暑提起
再审,检察总长为此案提起四次非常上诉,但均遭法院驳回。
1997年苏炳坤被补归案服刑,2000年总统陈水扁特赦并免除苏炳坤所
有罪刑。
本案中没有任何警察、法官与检察官受到惩处。苏炳坤因是被特赦,
也未能得到任何冤狱赔偿。
苏建和案
苏建和案,又称三死囚案,或以受害者姓名称为吴铭汉夫妇命案,是
1990年代台湾苏建和、刘秉郎及庄林勋三人被以“结伙强盗、强奸、
杀人”等罪名宣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在2003年1月13日曾一
度被台湾高等法院由死刑改判无罪,但在2007年6月29日台湾高等法
院又改判死刑。中华民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撤销死刑判决,
发回更审。高等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的再更二审再度判决无罪,但
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2012
年8月31日,高等法院的再更三审判决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的规定,
检察官不得上诉,本案定谳。
本案部分承办人员因办案方法涉及刑求而遭检察官侦查,但后获不起
诉处分。这个案件促使许多人重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警察制度
的改善。另外,本案也堪称中华民国司法史上最受瞩目及最具争议性
的案件之一,历经多任法务部长均未批准死刑执行令,是首件由检察
总长提起三次非常上诉及死刑判决再审后改判无罪,但经上诉发回又
改判死刑的刑事案件,也是首件判处死刑后未收押被告的案件。
卢正案
卢正案,即詹春子命案,其嫌疑犯卢正(1969年6月15日-2000年9月
7日),在2000年9月7日晚间8点20分,在台南看守所被枪决死亡,唯
本案的主要证据为卢正的自白,卢正生前声称自白系遭刑求的产物。
本案其他证据存有疑点,卢正的家人对此案的判决无法信服,认为是
一起司法冤案。
徐自强案
徐自强案,徐自强为民国84年黄春树命案的被告之一。黄春树命案同
案两名嫌犯黄春棋、陈忆隆供称徐自强为本案共犯,黄春棋、陈忆隆
三审定谳后,一改过去自白,改称说为延后枪决的执行,以拖延案件
的审理时间,谎称徐自强为共犯。
2012年5月18日,中华民国高等法院更八审宣判,认定徐自强掳人勒
赎,判处无期徒刑。因速审法规定,在未定谳的状况下,被告不得羁
押超过八年,徐自强因而得以在2012年5月19日凌晨零时(速审法生
效日)自看守所释放出来,也因此黄春棋、陈忆隆二人成为现存死刑
定谳尚未执行时间最长者。
张方田案
张方田为沙发师傅,其老板四岁女儿被杀,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午夜,
被警方以协助调查为由带离家门,结果上车后被载往不明地点,以电
击棒电击下体、灌水、殴打等等手段刑求,最后被迫承认杀人。移送
地检署时,他向检察官表示受到刑求而自白,不仅检察官不予采信以
记明笔录,一旁法警还大声斥责,致仅有小学教育程度的他,因恐再
受刑求,只好向检察官再次承认杀人,心想将来再在法官面前讨回公
道。但是,他再也没有机会讨回公道,检察官根据他的自白求处死刑。
本案目前已证明刑警确有刑求情事(看守所有验伤资料)并判刑七个
月,但张方田仍被判死刑,理由是他在检察官面前也自白杀人。辩护
律师要求播放侦查庭录音带,以证明张方田在侦查庭时有告知检察官
受到刑求不被接受,一审法院拒绝此项证据调查,二审法院同意播放,
但该录音带竟然是‘没有声音’。
《正义的阴影》一书可点此阅读:
http://bit.ly/1xapqyJ
这些故事,有很大的一部分,几乎都是遭到警方刑求自白,或是依据
共同被告的自白,而遭到司法判刑。
这也是台湾司法问题很大的部份。有人可能会认为,台湾司法已经很
先进,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很遗憾的是,台湾司法依然问题很多。以下这段取自《【说法】您,
同名同姓了吗?》:
这个案例,有问题的其实不只是法官出手的姿态,还有法官的心态。
如果报导无误,拿走被害人手机的人叫“林闵政”,涉嫌侵占罪,身
份应该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然而,法官却是用“证人”身分传
唤这些人。
实务上,是检察官在调查案件时,最常使用这一招。把潜在的犯罪嫌
疑人,用证人的身份传来,因为是证人、不是被告,就不能聘请律师。
如果有律师陪着来,有时还会被请出侦查庭外,不准陪着“证人”,
检察官要单独讯问“证人”。
没有律师在场的“证人”,会先被要求“具结”,也就是,说谎话有
伪证罪的刑责。然后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检察官来回讯问。如
果不懂得适时主张拒绝证言权,通常就会先被问得七荤八素。
待检察官问出想要的东西之后,就会当场“把证人转列为被告”。此
时,律师就算进场当辩护人,大概也讲得差不多了,帮不上什么忙。
不管当事人讲的是实话、是谎话,有没有被威逼、利诱、不当讯问,
说的话都已记在笔录,不易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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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情,已经发生在他们身上,也很有可能会发生在你我的身上。
请大家记得,在目前台湾的司法,侦讯是最重要的一环。侦讯说错话,
就有可能背上黑锅,成为冤案受害者,赔上人生。而且,在上面的案例
中,没有检警因为刑求而遭到惩处,如同324行政院抓不到打人警察
一样。
请大家一定一定要记得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成为下一个冤案
的受害者。
http://bit.ly/1GBIQwo
另外,上面提到的徐自强案,最近高等刑事法院已经在密集审理了。
想了解台湾司法的人,可以一起来法庭旁听徐自强案,了解台湾司法
怎么运作。开完庭后,辩护律师也会做讲解。
开庭时间:
6/9 (二)14:30 证据能力辩论
地点: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大厦第16法庭(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6
6/24(三) 9:30 传唤共同被告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7
7/8 (三) 9:30 审理程序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8
地点: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大厦 专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