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废死?蓝:应依法行政 绿:两公约讲清楚

楼主: mahoro (天地一沙鸥)   2015-05-31 18:16:51
※ 引述《hugh509 ((0_ 0))》之铭言:
: ※ 引述《hn9480412 (ilinker)》之铭言:
: : 废死?蓝:应依法行政 绿:两公约讲清楚
: : 民报作者: 记者何豪毅/综合报导 | 民报 – 2015年5月31日 下午4:30
: : 北投女童遭割颈毙命引发废死议题讨论,总统马英九昨天指社会对废除死刑看法正反面都
: : 有,可再观察一段时间。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今(31)表示,现行法律有死刑,应先依法行
: : 政;民进党团则指出,废死已成政治议题,政府过去既签有废死精神《两公约》,应先说
: : 清楚。
: : 民进党团书记长黄伟哲说,因为废除死刑一事在台湾已成为政治议题,抱有这项主张的人
: : 将会面临很大压力。他表示自己反对废死,但政府过去签订《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废死主张显然已经接纳,那政府就有责任出面把
: : 这项主张应说清楚。
: : “即便在这个群情沸腾的时刻;即便国民党用最卑劣的手段,扭曲、简化我们的主张来发
: : 动斗争,我还是愿意再一次强调: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我支持废除死刑的理想绝不改变”
: : 。立委段宜康表示,总统签署《两公约》时,就宣示台湾往废死方向推动。民进党一贯态
: : 度就是在完成配套前提下,促成政府落实两公约法制化。
: : 国民党政策委员会执行长赖士葆表示,社会对废死与否正反意见很多,尤其当下都会希望
: : 对未成年犯罪加重刑罚。不过,现行法律规定有死刑,修法前还是应依法行政,废死与否
: : ,社会再慢慢讨论。立委王育敏则说,她不赞成废死,一直以来主张杀害儿童应处死刑。
: : “大人杀大人原因可能很复杂,但杀死没抵抗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小孩,多半没什么复
: : 杂原因,小孩都是在凶手蓄意想杀人情况下无辜冤死,太不公平”,王育敏说。
: : https://goo.gl/Sibk4n
: : 照你DPP的说法,现在公约的效力是凌驾于刑法和宪法上面了腻?
: : 现在部分刑法的条文还是有死刑啊
: : 话都你在讲,你他妈的咧
: : 这么想废死就先想办法在2016当选然后修改刑法第33条啦。干
: 我的立场一直都是反国民党,但两公约是鲨小啦?
: 2009年05月14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签署该项公约的批准书,并于2009年05月22日公布
: 。颁布全台湾正式施行。马英九说,“施行法生效之后,这项公约内容已变成我国法律的
: 一部分,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这点意义非常巨大;而把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更是立法
: 技术上的一项创举,非常感谢立法院大力支持,这个做法未来也许可以适用在其它有必要
: 这样处理的国际公约上。”而“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
: 行法”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2年
: 内完成制订法令、修正或废止及改进行政措施;另外,公约还要求缔约国积极立法保障人
: 权。[10],该批准书经由友邦提交给联合国,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联合国以联合国大
: 会2758号决议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合法代表给拒绝。[11]
: 签机掰小两公约,自慰说要废除死刑
: 干,签完人家是有承认吗? 你他妈连承认都不被承认啦
: 再来自己去看看签完两公约的国家有多少还在执行死刑
: 你谈机掰小两公约是鲨小?
: 现在有死刑,就是必须执行死刑
: 两公约林北还真不知道是签鲨小意思的
可是瑞凡
坏就坏在马政府通过了两公约施行法
第 1 条
为实施联合国一九六六年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称两公约),健全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两公约所揭示保障人权之规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第 3 条
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
第 4 条
各级政府机关行使其职权,应符合两公约有关人权保障之规定,避免侵害
人权,保护人民不受他人侵害,并应积极促进各项人权之实现。
第 5 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确实依现行法令规定之业务职掌,负责筹划、推动及执行
两公约规定事项;其涉及不同机关业务职掌者,相互间应协调连系办理。
政府应与各国政府、国际间非政府组织及人权机构共同合作,以保护及促
进两公约所保障各项人权之实现。
第 6 条
政府应依两公约规定,建立人权报告制度。
第 7 条
各级政府机关执行两公约保障各项人权规定所需之经费,应依财政状况,
优先编列,逐步实施。
第 8 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两公约规定之内容,检讨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两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二年内,完成法令之制(订)定、修
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
第 9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条已经很清楚规定
两公约就是国内法
无论外国承不承认我们签署的资格
这已经有国内法的资格了
简单的说就是整个复制贴上了
别国虽然签了两公约但是很少像台湾那么清楚的立国内法
就是因为这样外国才会认为我们是要废死的国家
所以每次我们执行死刑外国人权团体才会有那么大的反应
不然以前几乎听不到他们出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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