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很想泼大家冷水
尤其是在这里帮法界说话大概都没太好的下场..
但该说的还是得说
以美国的例子来类比台湾的法官实在不太公平
最重要的是法规怎么规定
法官就只能按照法来判
好比伤害罪好了
刑法第277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法官 如果伤害没有致死
按现有的法律
要不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不就拘役
要不就一千元以下罚金
法官可以说我不要 我要判对方以眼还眼吗?
想也知道不能
就算你有想到可以这样做
你也不能这样做
那又怎么能说是法官的问题?
推文很多人说台湾需要这种法官
但这种法官在现有的法制下
根本不可能出现
也不应该出现
然后大概还是有人要怪法界
说 那就修法阿 别一成不变阿
可是更有趣的是
法是立法委员立的
不是律师 也不是法官立的
更不是大学的法律系教授
最多就是在立法的时候
请法界人士当专家咨询罢了
咨询结束 会不会听法界的意见
还不是立法委员高兴就好
就算法界有再多的意见
过不了立委仍然是一场空
实务和学界脱钩已经很久了
所以法律系的学生在学法的时候
常常实务的学一套 学说的学一套
然后考试的时候 两个常常都要写出来
然后选一个好的做结论...
我也不会说法律人没有责任
但最多就是监督和身为一个专家的责任
但把糟糕的法律规定怪罪法律人
实在也很冤阿
法又不是他们立的
难不成你要法官不遵守法吗?
他可以不遵守现有的法 搞一个创意
他改天也可以随他高兴判别的
这种让人家无法知道自己会被判什么的不确定感
这肯定不会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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