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ongsheng (Zongsheng)》之铭言:
: 废死几个理由
: 误判、终身监禁、无法吓止犯罪、对家属无实益,可劳役赔偿
: 往下之前,先说终身监禁,请问,请问有没有逃狱可能,机率低有没有可能?
: 废死:死刑有可能误判
: 我先讲结论
: 郑捷,现场杀人
: 你们同意郑捷死刑对吧?
: 什么?不同意?
: 所以你们反对死刑跟误判一点关系都没有
: 不要再喇叭别人,我看了很想吐
: 事实就是你们不是因为误判而废死
: 而是因为反对而反对,因为废死才拿误判来合理化自己废死的理由
: 懂?
: 很重要再说一次
: 就算是郑捷这种众目睽睽杀人的,你们一样废死
: 所以废死跟误判一点关系都没有
: 不要再喇叭别人,OK?
: 这是第一点
: 第二,死刑从判决到执行有多困难,有多少程序要走,我就不用多说了
: 第三、是人就有可能误判,但我们已经尽最大努力让他比率降到很低,更何况是死刑
: 误判,如果误判关了几十年出来跟社会脱节,出狱后自杀的呢?
: 那是不是我们干脆也不要法律审判了
: 因为你误判就有可能有无辜受害者,而人没办法做到完美
: 比例问题,不要无限上纲,再说一次,不要无限上纲
: 因为正确判决执行枪决伏法的比误判死刑伏法的多出太多
: 喔,对,你说就算机率低也是一条人命
: 像我说的,你误判关几十年也有可能害死人
: 也不要监狱了,都不要关最好
: 废死:死刑可以用终身监禁替代
: 这是我听到最好笑的
: 不要再骗人了,谢谢
: 民众有一部分确实是害怕假释
: 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特赦,确实是达到与社会隔离效果
: 废死说死刑误判机率再低也是一条人命,不容任何差错
: 喔 可以换我说了吗
: 记得不久前高雄大寮监狱逃狱事件吗 虽然没有成功
: 记得台湾有位脱逃大王吗?成功逃狱不只五次
: 死刑误判机率低是也是一条人命
: 那终身监禁逃狱机率低呢?
: 死刑误判不容任何差错
: 那你他妈我也要说终身监禁逃狱不容任何差错
: 执行死刑最多就人命一条
: 但逃狱再犯那很可能就不只是一条人命喔
: 利跟弊你会抉择吗? 死刑 Z > B 懂?
: 再说一次,不是随便死刑欸,从判死刑到执行就很困难了,
: 更何况一般杀人还不一定会判死刑喔
: 那你就知道这些会被判死刑的是什么样的人了
: 废死:死刑无法吓止犯罪
: 不要用话术骗人,故意话只讲一半
: 反过来说,废死也无法吓止犯罪
: 废死自己很清楚,有些研究废死犯罪率下降,有些研究废死后犯罪率上升
: 但废死只讲下降不讲上升,跟直销差不多的诈骗手法
: 很重要再说一次,死刑或许无法吓止犯罪,但废死同样无法吓止犯罪
: 废死:死刑无法让家属得到慰藉,人死不能复生
: 一样是诈骗手法,犯人死刑枪决或许是无法让家属因此更快乐
: 但是! 没有死行枪决却让家属更痛苦!
: 了解? 执行死刑是不会更快乐,但不执行会更痛苦
: 故意说不会更快乐来欺骗会更痛苦的事实
: 所以,不要再拿话术骗人,谢谢
: 喔,或许你会再找到一两个受害者家属来说他也支持废死
: 但我已经说过不要再用直销手法骗人
: 你要这样比,那来做调查,受害者家属看是支持死刑多还是废死多
: 懂?
: 废死:死刑无法吓止犯罪,应从源头管理,追踪,检讨社会责任,检讨家庭校园教育
: 对,都对
: 但是一样那句话
: 你不要再用诈骗集团话术骗人
: 这两者并不冲突
: 执行死刑,跟从源头管理追踪,改善家庭校园教育,balabala等等
: 没有冲突
: 两者可以并行,谢谢
: 打到这边看到电视废死大将说如果死刑如果可以解决问题
: 为什么郑捷判死后类似事情一再发生
: 笑死我 这叫大将
: 你连基本逻辑观念都没有
: 我这点就打脸打到你肿起来
: 废死联盟到底还有什么论点阿
: 我不管左看右看上看下看
: 都只能看到废死联盟理由只有一个
: 就是我想废死
: 阿 为什么 ?
: 没有理由 就是想废死
: 因为说的理由都是歪理
: 有没有废死联盟没一个能打的八卦?
: 有没有废死联盟没一个能打的八卦?
: 有没有废死联盟没一个能打的八卦?
就法律及人权的观点来说。
健全公民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社会成员对于宪政生活、宪改议题以及宪政时刻的活力
讨论。而占据这些对于未来的宪政讨论的核心议题,就是人权保障以及对于人权宪章的刻
划。在宪政时刻的许多讨论,不仅可以反映出自主公民对于既有法政体制的规范性期待,
也表显出公民社会所拥有的人权价值观。虽然权力分立与政府体制的讨论展现了未来宪政
机关的想像,但人权价值观不仅会反映出对于国家整体权力行使正当性界限的刻画,也回
馈到社会自身对于基本价值的捍卫与探讨。
既然人权的讨论是构成了宪政生活与宪改议题的核心,那么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宪法”
、“权利”、“自由”与“生命”间的关系。这几个基本观念也是近代政治哲学、宪政法
理学专注的焦点。简单来说,宪法与人权保障脱不了关系,因为近代宪政主义的核心观念
,就是以宪法位阶的法律实证规范保障基本权利的种类、态样与行使。基本权利与自由脱
不了关系,因为典型的基本权利都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开展方式,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
由、职业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等等。
可以这么说,得以抵御国家不正当介入的消极自由权始终位居基本权利的核心地位。自由
与生命脱离不了关系,因为任何自由权的享有、行使以及功能发挥都默认了权利主体的生
物生命的存在(biological life)! 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宪法的基本规范要素就是尊
重人命!不论是好人、坏人、圣人或是鲁蛇,皆是自由主义宪政思考下要尊重的生命!
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彰显出国家暴力最为纯粹的一面。例如在戒严时期的江国庆案,2002年
的苏氏案,2014年被执行的杜氏兄弟案,其死刑定谳的判决所采用的证人、证物以及鉴定
人都未在台湾法院中进行实质辩论与审视,然而法院却依据着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判处杜氏
兄弟死刑定谳,法务部并于2014年执行死刑判决。如同李佳玟教授所说的,我们不知道还
有多少“杜氏兄弟们”(依据“传闻证据”进行判决)的个案存在,也不清楚国家在选择
“执行的个案上”的标准以及相关程序。
但可确定的是,在杜式兄弟一案上,作为刑罚制度的死刑呈现出对于个人生命之尊重的排
除。应该不难想像,在赤裸裸的实力对峙下,个体行动自由的侷限以及无力感。不透明性
是国家暴力的典型伴随特色,死刑在台湾虽称不上秘密执行,但是法务部的黑箱作业却也
助长了法权体制面对人命的恣意态度,以及将受刑人视为工具、将死刑执行视为移转特定
焦点与舒缓压力的宣泄口。
然而,国家负有对社会成员平等关怀的义务,此义务不因成员的具体身份、资质高低、社
会地位与政经实力之差异而有别。若将这个平等概念观视作国家在面对涉及权利决策判断
应抱持的判断标准,那么也应该承认在面对人命的态度上、决策上、理据证成以及各种处
遇的采用上皆需以平等关怀作为核心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检视许多涉及死刑争议的法律争议,包含了宪法第15条规定的“生存权”以
及释字476号解释。宪法第15条将生存权与“工作权”跟“财产权”并列,并未特别突显
出生存权所默认的生命价值与平等尊重的概念观。释字第476号解释则将《毒品危害防制
条例》内死刑之刑罚规定之合宪性交到立法者的裁量判断之上。我们看不出来在既有的宪
法条文与解释下,基本人权对于死刑制度的基本态度与其拘束国家的规范力何在。
反观过去几次的执行不仅具有高度政治考量,也呈现出决策的恣意。这让国家在死刑议题
的处理上呈现一种例外状态与法外空间。如果“宪法”、“权利”、“自由”与“生命”
是具备某种内在联系性,或许可以这么说,这种“例外状态”的存在埋下了人权宪章破毁
的种子。
当开始思索“人命”这回事时,这就蕴含了我们要诚实地问自己下述问题:国家应该如何
对待社会成员?我们希望何种生命的价值观?或许,死刑存废尚未取得共识,但借由著思
索“人命”这回事,我们应该可以针对监狱相关处遇措施、执行程序的实质合法与正当性
、司法审判的论证密度以及证据要求程度,进行实质的审视与讨论。并透过宪改时刻的来
临,思索宪政国家面对人命的政治道德观的内涵!一旦开始思索,我们可能会发现人命的
基本意义不应该被覆蓋在国家所设定的例外状态之下。
最后,原po看不懂也没关系,高中学过卢梭的民约论吗?政府及公权力是我们割舍一部分
权利所组织起来的工具,是为了保护我们基本人权的武器,而国家,公权力没有夺走我们
最基本的生命权的权力。
杀人犯的确非常可恶,我也曾想把撞死我外婆的酒驾高中生给杀了。可是理性及逻辑,我
们身而为人的灵性那部分提醒了我,为了大众的福利及我国人权的提升,应该要放弃这个
刑罚了,现在是修正主义刑法及修复式正义的登场时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