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是长这样~
第 6 条
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这里面的逻辑是什么?是皇恩浩荡~是蒋总统御赐恩典,这种程序还是很封建思维
这种就是个什么逢元旦国庆来个大赦的概念,
老实说我也想不出来为什么放假就可以赦免人
小段的作法是还有一个书面程序
那为什么要有一个[书面拒绝前不得处死]
这逻辑很简单啊,就是要是总统开完会觉得要特赦,可是人已经挂了怎么办?
不加这一条会比较有道理?总是要避免刚刚说的那种情形
你法律不能自相矛盾吧
6-2是要找专家开一个委员会 可是没有说是[废死]专家喔
不开这种会是总统一人决定 开这种会是多人合议
后者的程序比较符合民主概念。
你要想想 连跟公家单位报帐都有程序了 可是特赦没有 特赦却又写在宪法
不是很奇怪吗?
那以公部门运作,你要提申请还是会要有个[施行细则]最少也有套表单
去规范说提出赦免要备齐那些资料、程序
大概也不会是随便写封信就行,如果没有真的是不合理
那更重要的应该是这个会议要公开透明
大家要监督不能搞黑箱
如果要特赦要有可以说服社会的理由
专家名单要是公开的,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则本来就是公开的
有个会议,总是比总统自己来 好得多吧!
※ 引述《DongRaeGu (东拉菇)》之铭言:
: ※ 引述《ron19971997 (rR)》之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