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为了儿童,保险法修改过相关内容
以下是当初产险公会修法背景说明: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规定,以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定之人寿保险契约,身故
时仅能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且以200万元为限,于去(98)年曾引起社会各界讨论认为有
危及儿童生命安全之虞。国外亦有基于道德危险防阻考量,于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因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立法委员所提保险法第107条条文修
正草案,审查结果为避免诱发道德危险,因此明定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
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须至被保险人15岁之日起始生效力。前述保险法第107条修
正条文业经总统于99年2月1日华总一义字第09900019981号令公布,自99年2月3日实施。
为什么近几年来儿童受害刑事案件那么多,可是一直迟迟没有动作,让一个个有未来的人,
却被一个个没有未来的人剥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