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dicial5566 (灭龙魔导士‧END)》之铭言:
: 【谈支付命令无确定判决效力之修法2】
: 在宇法讨论区及FB上则贴文中都有人提到“沈冠伶老师的发文(违背诉讼权保障的支付命
: 令)”,本人并不是很赞同,理由如下:
: 一、诉讼权保障不等同于程序权保障
: 众所皆知,“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为“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本来相对于“简
: 易诉讼”及“小额诉讼”适用“非讼法理(书面审理为主)”自然高于“诉讼法理(言词
: 辩论为主)”,况且支付命令没有赋予“程序权保障”吗?大家应该都知道答案(20天可
: 以不附理由而异议使支付命令失效)。程序保障除了“实体利益的保障”外,还有“程序
: 利益的保障”!非讼程序不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权保障很难想像吗?
支付命令确定的下场是
你一毛没欠
但支付命令说你欠三亿
你就真的欠三亿
这种超级爆炸恐怖的法律效果
你用一句非讼程序不进行言词辩论
就把人民受宪法保障的诉讼权
剥夺光光
这种人应该要回大一重修宪法
支付命令的问题
在于对人民权利的侵害甚钜
却欠缺相对的救济保障
一个严重侵害宪法诉讼权的法律
连没念过法律的人都觉得不妥
结果一堆法匠跳出来救援
实在叫人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