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urists (kk)
2015-05-29 07:15:02个人认为不能一面倒批评其他一方
个人认为支付命令应该变成下列情况
一人一年内声请支付命令以新台币10万元为限
理由如下:
你说债权人很可怜 怕走法院 我同意 你要别人还你1万块 还要走法院真的会发疯
但是如果要人家还你一百万 有什么道理 不去法院说清楚讲明白 拿出证据证明?
你说法官一个月案件是100多件 平均一天要解决4-5件案子 一个案子三个小时要解决
再加案件量 就是让其他人的案子处理时间变短 变成2小时甚至1小时 最后上了法院可能
没讲几句话就匆匆了结 那我只能说除了增加
法院人力也没其他办法
但是政府不愿聘
你说某企业经营者很可怜 是他很可怜 但是某程度上她也没尊重专业
老板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自己认为没事? 那和病人认为自己没病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