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pan428 (牵着妳走 :D)》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支付命令修法将酿诉讼洪灾
: 3.完整新闻内文:
: 作者:陈毓秀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
: 房屋漏水,到底应该抓漏?还是直接拆屋顶?诈欺集团利用电话诈欺,到底应该将电
: 话停话?还是抓诈欺集团?
: 迩来因诈欺集团滥行向法院法院核发支付命令,有民众接获支付命令认为诈欺集团所
: 为而置之未理,逾期未声明异议,导致支付命令确定,财产遭法院查封拍卖,引发各界关
: 注。各界舆论高度同情受害民众之际,也纷纷质疑支付命令制度成为诈欺集团“帮凶”,
: 立法院更在日前初审通过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
: “支付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利用简易督促程序,声请法院对债务人
: 核发支付命令,并赋予债务人“声明异议”之程序保障,债务人对债务内容若无争执而未
: 于法定之20日期间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即告确定而发生与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简言之
: ,支付命令乃属“诉讼外纷争解决途径”之一,其优点为:1.简易迅速;2.节省诉讼费用
: (由败诉者负担);3.过滤无实质争执的催收案件,让司法资源有效运用于处理有争执的诉
: 讼事件。又支付命令制度也非我国所独有,德国及日本亦均利用支付命令过滤及避免无争
: 执的纷争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德国联邦法院见解亦认为借由执行命令的核发程序,得让支
: 付命令取得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力。
: 我国现今审判实务上,支付命令件数约占诉讼件数的三倍,对支付命令提出声明异议
: 约占核发件数之5%,许多金融机构多利用支付命令制度处理大量逾期放款催收事件,避免
: 大量无实质争执之借款事件进入诉讼,因此,如贸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金融机构为维
: 护借款债权时效利益,势必直接诉讼,此举将造成诉讼制度大塞车,严重影响其人民使用
: 诉讼制度。
: 支付命令成为诈欺工具,受害民众受社会瞩目虽值同情,但相较于其他使用支付命令
: 制度者,毕竟为少数个案,其受害原因在于:“不知”与“不理”,故应从“加强民众法
: 律教育”、“便利民众行使异议权”、“妥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阻止诈欺者遂行强制
: 执行”、“放宽再审要件”、“检察官介入侦办诈欺犯罪”等等方法,保障受害个案之救
: 济权利,并遏止诈欺犯罪。
: 支付命令制度运行的缺漏,确实应该务实检讨改进及弥补,但是断然取消支付命令既
: 判力,形同拆除支付命令的屋顶,诉讼洪灾随之将至。各界关怀、悲悯受害个案之余,似
: 乎也应有普世的慈悲。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goo.gl/UXiIay
: 5.备注:
: 前面我都还看得懂,最后一段有人可以翻译一下吗?
人家说医院是白色巨塔,我看法院可以叫做"黑色巨塔"了(法官衣服为黑底镶边)
这就是法匠从自己法学的象牙塔里看世界的典型学术论述
从法学观点来说
支付命令一旦没有既判力,债权人为了取得法律上终局确定效力
确实需走诉讼途径解决
但现实情形又是如何?我们以债权人是银行为例来说
这位法官说大量的原支付命令案件将转为诉讼案件,因而浪费司法资源
那有没有想过,银行在这样做时,同样也要多支付如下的人力成本及资源:
1.法催人员增加
现行银行每个法催专员每天可以处理上百件支付命令案子
因为只要套用固定格式,寄给法院声请,在办公室里即可完成工作
如果银行真的为了为了取得既判力, 而改用诉讼方式解决
试想每个法催专员每天须到法院开庭,还能处理如此多案件吗
如此势必要多支出人事成本
2.诉讼费用增加
现在声请支付命令每件"不论金额大小"~NT$1000
现在改行诉讼程序,十万元内成本不变,还是NT$1000
但是二十万的借款,每件成本变成~~NT$2100 (每十万元再加NT$1100,一百万元不同级距)
以银行案件量来说,我想这会是非常可怕的成本支出
当然这些都是可以向债务人求偿的,但是未确实受偿前,这就是银行要先垫付的费用
那你说银行到底会不会因为支付命令没了既判力就改采诉讼方式进行
当然不会嘛~~~~
因为支付命令还是有 "执行力" 阿,取得后马上可以走强执程序来受偿债权
对银行来说,受偿才是最实质的
不然支付命令还不就一张档案室的纸
既判力影响的只有那些少数几趴有争议的案件
绝大多数都是很单纯借贷案件,就算没有既判力,也不用担心支付命令以后无法执行
这点其实从本票裁定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本票裁定也没有既判力
但是现行银行的本票借贷案件,还是走本票裁定程序,没人耗时走诉讼程序阿
这些法匠用法学角度来研究支付命令没有既判力的影响
却又无法从解决现行制度下造成之前"土鸡城案件"的荒谬结论,实在很讽刺
另外,有人会认为也可以从救济途径来着手,不用取消支付命令的既判力
当然德国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立法例,如申诉后暂停强执程序进行,或者恢复申诉等程序
但我说实话,这些法例要引进来,绝对不是一蹴可及,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历史渊源
光是草案讨论及受影响的法条修改就非常旷日废时
所以修改既判力相较之下是比较单纯的
当然不可否认这是治标不治本,也可以说是立法怠惰
但我想以我们立法诸公的法学基本素养及修法速度
现行与其去增加繁复的救济程序,反而直接拿掉支付命令既判力更快能达到目的
最后
请问在座诸位,今天如果你有一张一百万借据,支付命令也没既判力
你可以
1.声请支付命令
费用NT$1000,不用跑法院
等确证下来后,且对方没有异议的话,你就可以去强执对方财产
但如果日后对方对你所提出的借据认为有问题的话,便可以透过诉讼程序来争执
2.走诉讼程序取得民事判决
费用NT$10,900,等双方出庭法院实质审理确认借据无误后 你可以取得法律上确定判决
确定判决后,如果对方无再审事由,此借贷案件便告确定,你可以去强执对方财产
如果你那张借据确实是对方在自由意识下亲自签名,且你也确实借出一百万元
那你会选哪条途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