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朝日新闻
2.完整新闻标题:
(日本) 银座酒店妈妈桑供夫性招待 妻子求偿遭驳回
银座のクラブママが夫に“枕営业” 妻の赔偿请求を弃却
3.完整新闻内文:
针对“为了获取客源的性交”是否会对顾客妻子构成不法,东京地方法院裁定
“与卖春相同,仅为生意上的性行为,并不会影响结婚生活的平和”,并驳回
妻子的赔偿请求。
判决于去年四月。判决中指出,东京银座的妈妈桑某女,与顾客的公司老板某男,
约七年间多次性交。该男妻子向该女要求 400万日圆精神赔偿。
判决中,始関正光法官以卖春为例,就算卖春妇与已婚男性性交并获取对价,
也仅只是同意顾客要求的生意。“并不会影响结婚生活的平和,就算妻子感到
不快也不构成违法”。
在此之上,认定性招待是“为了确保优良顾客,应要求提供性交的营业活动”,
并指出“提供顾客性招待不为罕见,众所皆知”。并认为“顾客每次消费中,
间接的支付了性招待的费用”。性招待与卖春“差别只在代价是直接,或间接支付”
根据判决书,该男与该女于 2015~2012 年间,以每月 1~2 次的频率,
主要在周六午饭后,一同前往饭店,并于傍晚分开。
于这段期间,该男以相同频率前往该店消费,始関法官认为这是“典型的性招待”,
驳回妻子的请求。妻子放弃上诉,全案定谳。
妻子的律师青岛克行表示,官司中妻子方控诉该女不伦,该女方否定性交事实。
“双方都没有主张的性招待论,是法官单方面提出并写判决书的。诉讼中也不听
当事人意见,只开庭两次就结束。虽然因为委托人的意愿没有上诉,实在是不当的
判决。”
根据熟悉离婚官司的田村勇人律师,在判例中,一般而言若女性知道对方已婚,
而发生肉体关系,两人必须共负赔偿责任。
卖春等,外遇方责任较重时,虽然有女方的赔偿额会较低的倾向,基本上仍是
被认定违法。
对于本次判决,表示“与过去的判断相差甚大,感觉背离社会的一般认知。
也许有特别的原因,不认为这样的判断会根固下来”。(千叶雄高)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headlines.yahoo.co.jp/hl?a=20150528-00000007-asahi-soci
5.备注:
我觉得是满有道理的
另外台湾通奸有刑事责任,日本只有民事。
伊斯兰国家以外,据说世界上有刑事责任的剩不到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