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nrique (巨乳才是唯一)
2015-05-27 13:13:39※ 引述《lovebuley (布里)》之铭言:
: 类似事件 多到不行
: 简单问几个问题:
大立光的新闻看起来是涉及智慧财产权的侵害,而不是单纯的员工跳槽竞业而已,
与您的问题不大相同,不过还是简单回复如下供参。
: 1.业务单位开发客户 离职跳槽时 到同产业(因通路熟悉) 去跑自己原开发的客户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值得保护的秘密”要看个案,如果是业务属性的公司如房仲那或许是
但客户名单是否属于营业秘密,实务上认为,如果只有名字联络电话什么的不算,
必须包括经过整理有助于促成交易成就的资讯才算是营业秘密。
可以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2上更(一)7号判决
“若仅表明名称、地址、连络方式之客户名单,
可于市场上或专业领域内依一定方式查询取得,
且无涉其他类如客户之喜好、特殊需求、相关背景、
内部连络及决策名单等经整理、分析之资讯,
即难认有何秘密性及经济价值”
: 2.研发单位研发产品 设计出来的东西 是算公司的还是自己的
: 若转职到做类似产品的研发单位 也是做类似的东西
如果是“职务上”创作的著作或是营业秘密,一般都会用合约约定约定归公司
非职务上创作的东西基本上是你的
做类似的东西可以,但不可以侵害前雇主的权利
比如你在迪士尼跟梦工厂都可以画卡通甚至化个冰雪奇宅,
但你在梦工厂画Elsa就是会出事。
(举例讲的是著作权,营业秘密概念上近似但稍微复杂一点,暂时以一样方法理解就好)
: 3.厨师转职 前一家做满汉全席 到新餐厅还是做一样的满汉全席阿
: 到底离开这间公司把自修学到的技能/人脉/知识带走 这算什么???
至于在工作中累积的经验与技能是不是营业秘密,
法院认为,如果这样的累积是一般人从事类似的工作都会拥有呈样的成长,
而非出于雇主的刻意栽培,
则个人成长的果实并非雇主的利益。
可以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1上138号判决
“若任何人于从事某一工作相当时日后,必将从中累积有关该职务之知识、经验……
此乃工作本身对任何有学习能力之个人所必然可产生之效果,
仅个人依其资质、努力程度与职务内容之不同,导致其获益程度可能有所相异而已;
此种因工作经验而获致之成长,非出于雇主刻意培训,
而系员工于工作过程中所点滴累积之成果,属员工个人之主观资产、一般知识,
除涉及智慧财产权、营业秘密等相关问题外,不应认雇主就此有何应受保护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