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法》第52条将外籍劳工三年契约期满“取消出国一日”及工作年限由现行的12
年改成15年,该修正案立法院已一读通过,5月8日朝野协商并已做出结论。
虽《就业服务法》第46条明文规定外籍劳工为“定期契约”,若取消出国一日的限制,意
即外籍劳工三年期满后,仍可“无缝接轨”继续工作累积年资超过5年即达成《就业服务
法》第51条第1项第2款获准在中华民国境内连续受聘雇从事工作,连续居留满五年,品行
端正,且有住所者之要件。
连续工作5年以上,雇主将可不需再缴交就业安定费、不需办理求才、外籍劳工可自由转
换雇主也没有工作年限的限制。
外劳若能在台工作15年,就可以即取得劳保老年给付年金请求权,
意思就是外劳工作15年之后,待到年龄要件符合时,
劳保将必须养外劳养到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