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贻笑国际的支付命令修法

楼主: Aenyie (键盘小妹)   2015-05-26 18:54:37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贻笑国际的支付命令修法
3.完整新闻内文:
作者:吴从周(台大法律学院副教授)
2015年5月25日各大报载立法院通过支付命令修法废除我国施行近八十年而本无疑问的“支
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笔者除了深感震惊与讶异外,对于修法的诸多理由,认为有必
要借贵报一隅,予以澄清疑义。
第一、严重误解德日法制。我国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学者没有任何异议,而
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一百年多来,一直都规定着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务官透过两阶段审查后
,即“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参见代表性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HZ 101, 380= NJW
1987, 3259宣示之见解),也就是:债权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后也仍然维持,并且在采取
更宽松的审查制度后赋予既判力。虽然日本法上有学说主张支付命令没有既判力,但日本
法的现行条文文字与其近百年来规定一样,仍然与我国相同,明白写着“支付命令与确定
判决有同一效力”,实务与学说对于要否解为无既判力,仍有争议。乃修法理由中竟然开
宗明义写着:参酌德国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严重误导国人之立法知识
与立法品质,岂不贻笑国际。
第二、错误类比本票裁定而强要将支付命令仅赋予执行力。其实,我国将本票裁定赋予得
强制执行的执行力才是错误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据法学者挞伐其因此开启一个让债务人
避债匿产的大门,甚至监察院也在调查此一规定的妥当性。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有本票可
以透过形式裁定即可强制执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国都设有利用支付命令作为过滤案件的制
度,并且赋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国),把一个对的制度去类比一个错误而应该废止的规定,
然后废掉它的既判力!如此严重的逻辑谬误,岂不贻笑国际。
第三、因噎废食的政策选择。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本有注重“加速程序进行”与注重“实
质慎重审理”两个目的再拉锯,审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确,法院难以兼顾。支付命令及小额
程序就是用来贯彻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则属后者。当全世界都在想办法过滤案件,加速程
序进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负担内能专心审理剩下必须“慎重”的案件时,我们却倡
议要把重要的疏减讼源的支付命令废除既判力,使其处于不确定状态,实在本末倒置!如
此因噎废食的立法政策,岂不贻笑国际。
其实,我们目前因筛选不当而留下诈骗取得确定支付命令之争议,问题在于:救济程序开
的不够大。前面审查宽松,后面救济又严格,对当事人当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简
单:只要在再审针对支付命令订一个特别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效德国法要求必须两阶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现在为了找一个石头,拆掉一整座城
堡,难道不是贻笑国际的修法?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goo.gl/4FyGJC
5.备注:
又要贻笑国际啦~
作者: aij (bbb)   2015-05-26 18:55:00
社论..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奥纳多皮卡丘)   2015-05-26 18:56:00
特稿掰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5-26 18:56:00
可以翻成白话吗??愚民看不懂
作者: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5-05-26 18:56:00
没这么简单
作者: louic (...)   2015-05-26 18:57:00
赞成楼上,他到底在讲什么?
作者: w3160828 (kk)   2015-05-26 18:57:00
可以伪造本票骗到支付命令 伪造其他债务证明很难吗?
作者: secretbear (Time after time)   2015-05-26 18:58:00
就是德国法律最行 德国最屌
作者: KINGTIGERX (细雨 河畔 摆渡人)   2015-05-26 18:58:00
贻笑国际的立委修出贻笑国际的法很正常啊
作者: loxlox (Feon)   2015-05-26 18:58:00
讲得很好啊 问题本来就在救济程序上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5-05-26 19:00:00
1.德日不是这样定 新版却写抄德日
作者: outofdate (大贤良师)   2015-05-26 19:00:00
意思就是 该修后面的救济程序 不是支付命令本身的效力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5-26 19:00:00
邱阿公的徒弟表示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5-26 19:00:00
台湾民智未开 修掉也好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5-05-26 19:01:00
2.本票裁定有问题 新版又用本票裁定的思维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5-26 19:01:00
等债权证明拿到 欠钱的早就脱产脱光啦= =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5-05-26 19:02:00
3.放宽再审就好 不用特别砍支付命令的效力
作者: pchunter (po)   2015-05-26 19:02:00
本来就是在讨论救济部份,教授自己搞错了吧
作者: gunng (暗黑检察官)   2015-05-26 19:03:00
楼上 可是修法不是动救济的部分啊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5-05-26 19:04:00
有一个版本是废掉既判力的 应该是针对这部分
作者: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26 19:11:00
本篇文章其实有问题啊 第一 日本支付命令在修法后实质上没有确定力了 吴副教授却说还有确定力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2-6.pdf请参阅司法院这次民事诉讼研讨会邱联恭的发言第二 哪来的全世界都在用支付命令 是否先请文章作者举出世界各国的支付命令力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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