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李俊德老师FB

楼主: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26 1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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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分钟 ·
【谈支付命令无确定判决效力之修法】
有学者对支付命令修法提出批判,吾人甚为赞同,理由有三:
一、从疏减讼源的观点
社会上有许多债权人有取得确定判决效力执行名义之必要(请见民法第137条第3项),例
如金融机构对许多无争议之债权,在债务人不争执的情况下,利用支付命令取得有确定判
决效力执行名义正可达成疏减讼源,简少司法资源之浪费,修法(取消既判力)如果通过
,上述债权人势必提起诉讼造成诉讼量大增。
二、从修法缘由的观点
此次修法起源于有若干收受支付命令的民众,将法院的文书“盖章收受后置之不理”,理
由是“认为这是诈骗集团的诈骗手法”,如果从这种情形看来,单纯去掉既判力而保留执
行力的修法,恐怕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因为如果民众可以将“盖章”送达的公文书,仅仅
主观认为这是诈骗手法而不闻不问,那“一造辩论判决”的制度要不要考虑修正?
三、从修法重点谈论
提供多元化纷争解决手段的观点,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及执行力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真
的要修法应该朝向“简易再审”的方向,亦即,简易取得有既判力的执行名义,亦应有简
易化的动摇确定判决的救济管道,例如第521条第2项可为如下修正“前项支付命令虽无第
四百九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者,亦得提起再审之诉,并以原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50526/617034/…
贻笑国际的支付命令修法
2015年05月26日13:38
作者:吴从周(台大法律学院副教授)
2015年5月25日各大报载立法院通过支付命令修法废除我国施行近八十年而本无疑问的“
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笔者除了深感震惊与讶异外,对于修法的诸多理由,认为有
必要借贵报一隅,予以澄清疑义。
第一、严重误解德日法制。我国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学者没有任何异议,而
德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一百年多来,一直都规定着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务官透过两阶段审查后
,即“具有既判力与执行力”(参见代表性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HZ 101, 380= NJW
1987, 3259宣示之见解),也就是:债权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后也仍然维持,并且在采取
更宽松的审查制度后赋予既判力。虽然日本法上有学说主张支付命令没有既判力,但日本
法的现行条文文字与其近百年来规定一样,仍然与我国相同,明白写着“支付命令与确定
判决有同一效力”,实务与学说对于要否解为无既判力,仍有争议。乃修法理由中竟然开
宗明义写着:参酌德国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严重误导国人之立法知识
与立法品质,岂不贻笑国际。
第二、错误类比本票裁定而强要将支付命令仅赋予执行力。其实,我国将本票裁定赋予得
强制执行的执行力才是错误的制度,早受到研究票据法学者挞伐其因此开启一个让债务人
避债匿产的大门,甚至监察院也在调查此一规定的妥当性。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有本票可
以透过形式裁定即可强制执行的制度,但世界各国都设有利用支付命令作为过滤案件的制
度,并且赋予既判力(如前述德国),把一个对的制度去类比一个错误而应该废止的规定,
然后废掉它的既判力!如此严重的逻辑谬误,岂不贻笑国际。
第三、因噎废食的政策选择。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本有注重“加速程序进行”与注重“实
质慎重审理”两个目的再拉锯,审理又要快速又要正确,法院难以兼顾。支付命令及小额
程序就是用来贯彻前者,一般通常案件则属后者。当全世界都在想办法过滤案件,加速程
序进行,以便法院能在合理案件负担内能专心审理剩下必须“慎重”的案件时,我们却倡
议要把重要的疏减讼源的支付命令废除既判力,使其处于不确定状态,实在本末倒置!如
此因噎废食的立法政策,岂不贻笑国际。
其实,我们目前因筛选不当而留下诈骗取得确定支付命令之争议,问题在于:救济程序开
的不够大。前面审查宽松,后面救济又严格,对当事人当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简
单:只要在再审针对支付命令订一个特别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
效德国法要求必须两阶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现在为了找一个石头,拆掉一整座城
堡,难道不是贻笑国际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fref=nf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5-26 18:46:00
邱阿公和徒弟们的意见呢
作者: orgeat (冏GG)   2015-05-26 18:47:00
骆哥哥和徒弟们的意见呢
楼主: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26 18:47:00
全真教有在关心支付命令的吗?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748616原来大弟子去年已表示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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