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wat (bwat)》之铭言:
: ※ 引述《Edopei (Edopi)》之铭言:
: : 事情发生:
: : 1.5/15日早上写MAIL向老板和主管,提出育婴假申请告知,请他们核可
: : 2.中间有再SKYPE再告主管通知,请育婴假MAIL已发出请他核示
: 前两点没问题
: : 3.接着,3小时后,被老板约谈,说我表现不佳,无法跟上公司,要资遗我
: 依劳基法 公司免职一人 是不太需要理由的
: 表现不佳这点 完全充份
你别闹了,google一下劳委会的资料可以吗??
劳委会对于"无故辞退"的定义如下
如雇主“无故辞退”劳工,若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等,则解雇应属
违法。
参考一下劳基法第十一,十二条(全国法规数据库104年02月04日修正)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 歇业或转让时。
二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 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 : 4.老板又说,我提的育婴假不可能给我,说为什么他要帮我向政府请
: : 5.半小后,就接到会计人员的资遗单和资遗费(有拿到预告公资)
: 拿到就没问题了 这完全合法
合法个头,附上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 6.走的时,没签任何文件,也没拿资遗费支票
: 理论上被免职者 是不用签任何文件的
: 最多就交接表
: 若签了其他的 才是有问题
解雇是要解约的,还要劳健保转出单跟提供相关证明
没出过社会?
当公司要雇用你的时候要劳动契约+强制劳工体检,解约也是依照劳动契约内的劳基法
: : 我只是个职业妇女,媬母有困难,我只能先请育婴假来带小朋友
: : 向公司提出我的权利,得到的是资遗回应
: : 因为有可能公司会说,他早就要把我资遗
: : 如果我说,我在5/15早上先MAIL提育婴假,3小时后,公司提资遗
: : 我可以主张:"提育婴假为优先,公司不能拒绝"这一点吗?
: 公司不能拒绝的前提是 此人依然为公司之雇员
: : 请各律师朋友协助~~~谢谢~~~~~~~
: : 被公司欺负的妈妈求助~
: 很抱歉 在劳基法上 此公司完全合法
劳基法就劳基法,扯什么性平法?? 砍掉省版面
简单来说,依劳基法第十一,第十二条,解雇需有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第十一条所列五大项目之问题,得以解约
2.
未触犯劳基法第十二条之六大项目者,不得迳自解约
3.
若以第十一条为解约条件,最少须于十日前预告,且被解约者享有固定时数求职假
4.
以第十二条为解约条件者,雇主须提出证明,并在获知此事的三十日内进行
5.
目前请继续去公司,避免遭到资方以劳基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旷职处理
6.
若公司要求签属文件,请不要签署,若签署非资遣的劳动终止契约文件,视为自愿离职
最后附上迳自解约的案例说明
http://www.kuolaw.com.tw/?page_id=38
另外,可以查询各地方法院劳诉字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