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同学在高中教科书出版社当业务员
说业务员中每年都有人被裁(但没问他有多少人被裁 至少一人)
达不到业绩标准就会被裁(会给资遣费 但是这样真的符合劳基法规定吗?)
劳基法第十一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以上的第五款
如果业务员是以业绩标准做为衡量劳工是否能够胜任这份工作
那么是否业务员的工作相较于其他性质的工作 本来就相对比较没有保障?
毕竟业绩的达成有时也需要运气
这样的工作 难保哪一年不会轮到他被裁
他目前已年届三十
继续做业务员是否等于在玩命?
也很难想像三十到四十岁这个年龄区间被裁员以后的际遇会是什么
有时候想想还真的满同情他的
是否该劝他转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