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妹之前听菜市场的婆婆妈妈说马英九贪污,
就直接写状纸去特侦组告发马英九贪污,
由于特侦组的检察官有特定多数人,而书记官,
还有收状处的人员也看得到状纸内容,
这样小鲁妹我也是意图散布于众,
而且我是以文字方式写下听到马英九贪污的内容,
小鲁妹也没有查证,
这样小鲁妹应该触犯加重诽谤罪吧?
之前高等法院陈筱珮庭长有说,
虽然告发犯罪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力,
也是诉讼的正当的管道,
但是妨害名誉的构成要件没有限定管道必须"不正当"才符合该当性,
也就是即使人民在行使基本权时,例如告发犯罪,也会触犯妨害名誉。
还有女苦主向学校性平会告发被性侵害,因为证据不足,
性平会不受理,后来反而被判妨害名誉!
因为高等法院的陈筱珮法官认为性平会调查小组共有十五人,
已经达到特定多数人,故那名女苦主意图散布于众,
所以判她加重诽谤罪。。。
既然陈筱珮庭长都说告发犯罪也会触犯妨害名誉了,
那小鲁妹每次只要看见网友说马英九贪污或是收政治献金,
就会马上写状纸向特侦组告发,那小鲁妹会被关几年?
有没有告发犯罪也会触犯妨害名誉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