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渔船老是越界 菲决增船艇加强取缔

楼主: h12421685 (--人间鲁蛇--)   2015-05-20 20:37:46
※ 引述《chen22 (chen)》之铭言:
“海”是谁的?谁又说了算?怎么算?
: 虽说没有证据
: 但以我对台湾人的认知,台湾人和中国人的民族性太像了
: 真的没有越界补鱼吗?
: 这我反而不信
: 我更相信的是不遵守制序,动不动就大小声
: 视法律为无物,爱贪小便宜
: 这些才像是台湾普遍的民族性
: 所以就快取缔取缔吧~
: 也只有强势执法才治的了台湾这种劣质
: : 他并称,现今船只均有精密定位仪器,难以接受“误入菲海”之说,菲国海岸防卫队
将在
: : 菲国北部海域部署更多巡逻艇,加强取缔盗渔行为。
: : 官员也引据菲国渔业法提醒台湾渔民,外国渔船只要无照进入菲国海域,即视同“盗
渔”
: : 论,而今年3月甫生效的新版渔业法,已将行政罚金提高为6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
: : 菲方正在研议罚款金额,但据透露可能会在10万美元上下,远低于新法规定。
: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5100273-1.aspx
推文里面提到海域划界纠纷。
国家内有法律作为行为规范,那国家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自然就是“国际法”。
国家与国家间的海洋行为规范,自然就是“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份(专属经济区)就有相关规定。
  “海”的界域有分:内水、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大陆礁层。
  而我岛渔民与菲律宾之间,最常见的越界捕鱼是越“专属经济海域”的界,以下
简单介绍:专属经济区
     可主张距离 基线起算200海里(约370.4公里)
     可主张权利 沿海国主权权利(资源的管理权),特别是渔业权;
           沿海国为了保护渔业权,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依据本法第73条规定(沿海国法律与规章的执行),菲律宾针对“越界渔捞的外国船舶”
可以在国际海洋法的规范下,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在专属经济海域的权利。
  但是依据同条文规定,
          一、逮捕船员与船只后,应尽速通知该船籍国。
          二、原则上禁止任何监禁或体罚。
          三、被逮捕的船员与船只,在付出适当担保后,应尽速释放。
虽然说“如何判断适当担保”没有详细规定,可能狮子开口;但是偶尔耳闻,我岛渔民被
关起来啦、虐待啦等等的,都非国际法所允许的。
回头来看“200海里”的距离关系。
       Mavudis Island是巴丹群岛最北的岛屿,距离台湾本岛最南端的,
       鹅銮鼻是142公里,(日本的与那国岛距离台湾本岛是110公里),
       距离台湾兰屿南方的小兰屿则只有99公里。
  如果说从M岛的基线开始算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换算约370.4公里的距离,那结果是
一口气画到鹅鸾鼻向北再228.4公里,半个我岛(从鹅攀鼻到富贵角385公里)都圈进去。
那今天的发文可能是..
         [问卦] 有没有一出高雄港就撞进别人专属经济海的八卦
         [超干] 在垦丁捕鱼也要被菲律宾人抓
  回头看国际海洋法,针对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原则,有相关规定在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件限的划定)
  一、应该国际法基础下协议划定,期待公平解决。
  二、相关国家未能达成协议时,争端应依本法第十五部分解决。
  三、相关国家应依谅解合作的精神、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临时安排。
  四、若有现行有效协定,该界线争议可依协定加以决定。
但是,之前说的“台菲渔业协定”一直谈不拢
 但是,国际法院只接受“国家”为当事人
  但是,国际之间是更看拳头的大野蛮社会
   但是,唉不提惹..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5-05-20 20:38:00
现在的总统不是自称国际海洋法专家吗
作者: AWinker (文山大野菊)   2015-05-20 20:40:00
鬼岛现在一出港就是他国海域啦 大家还是好好务农吧
作者: douglasc0904 (我要发达......)   2015-05-20 21:54:00
这只能比谁拳头大!所以军费不能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