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修宪委员会第一场审查会:基本人权

楼主: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5-05-19 00:28:54
帮补KMT立委李贵敏今天发言,
KMT的吕学樟、亲民党的李桐豪、DPP的尤美女及郑丽君都还没发表对今天的意见。
https://www.facebook.com/lystaceylee/posts/435787379921507
基本权利增修 谨慎务实弹性
回顾基本权发展的历史,基本权最初于欧陆国家仅有法律上的位阶,用于限制国家行政权
侵害人民,亦即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事项有“法律保留”的适用。但随着时代的演进,各
国都已将基本权列为“最高权威性”,并赋予其宪法上的位阶,亦即除了行政权不得违法
侵害基本权外,连立法者也不得制定出侵害宪法基本权的法律。今日我们要审议基本权条
款,身为立法者的我们不能只是想着要如何限制行政权不得侵犯,同时我们立法者也应该
要同时反省,我们在行使我们立法委员的职权时,是不是也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权利

今日审议的修宪提案中,其实是要大幅的扩充我国宪法的基本权清单,就此本席有几点意
见想与大家分享。首先是关于整部宪法的体例问题。我国的宪法本文中,基本权的条文是
紧接在总纲之后,并在政府五权体制之前,其彰显的意义代表着人民的基本权是至高无上
的,比政府体制如何设计还来的重要。因为当一个人没有了基本权利,总统、立法院、行
政院等的职权是什么?其实也没任何意义了。即便我们今天是要将新兴的基本权订定在宪
法增修条文中,本席认为宪法增修条文也应该秉持着相同的精神,基本权条款一定要放在
第一条,也就是在政府体制的条文之上,如此方能彰显我国对于基本权之尊崇。
接着,今日审议的提案中,有些要在增修条文新增的基本权条款其实是宪法本文中已明定
的基本权如平等权等,只不过条文文字更为繁琐。如此的定法,恐要先厘清宪法增修条文
与宪法本文间的关系。因为相同的基本权同时出现在宪法增修条文与宪法本文中,恐会让
人产生宪法增修条文是宪法的特别法的疑虑,大法官在引用解释依据时,是应该优先适用
增修条文呢?还是两者些同时引用?如此的订法有可能造成体系上的混乱与解释上的困扰

再来,我们今日审议人权条款,大家一定都希望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大。但现在如果我们在
宪法增修条文中,针对宪法本文已有的基本权做更繁琐的描述,有没有可能反而是限缩了
大法官就该基本权的解释空间?原先宪法本文是做抽象的规范,所以大法官可以解释的基
本权保障范围就可以很大,甚至可以由此广大的保障范围去进一步推衍出新兴的基本权。
但如果我们在宪法中再次对该基本权做更繁琐的规范,一来有可能限缩了该基本权的解释
范围,二来也可能限缩了大法官透过解释推导新兴基本权的空间,这恐怕与我们今日众多
提案的原始用意有所违背。
我国宪法本文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宪法之保障。”此条即是所谓的基本权概括条款,因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不能单靠一一
列举,否则一定会有挂一漏万的情形产生。这样的一个概括条款,也等同于授权给司法院
的大法官们能够与时俱进,透过大法官解释的方式来推衍出值得宪法保障且不妨害社会秩
序公共利益的新兴基本权。
举例来说,宪法所列举的基本权里并没有包括隐私权,但大法官却于解释中透过宪法的22
条来确立出隐私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详可参见释字293、585、603等。同样
的例子还可以参见婚姻自由权(释字242、362、552)、姓名权(释字399、486)、契约自由(
释字576)等。
此外,很多新兴的基本权其实是既有的数个基本权的复合体,例如劳动权可能是职业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人格权等的综合体。以德国基本法为例,基本法第一章的基本权利里也
未见到劳动权,但是德国宪法实务则是透过第一条的人性尊严条款搭配第20条的社会国原
则推衍出劳动权的概念。所以其实我们今天要做的,不见得是帮大法官一一列举,而是可
以试着给与大法官们充足的工具,让他们可以随着社会的变迁、观念的改变,而借由宪法
的22条去认可更多元的宪法保障基本权。就此,本席的建议是仿造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在
增修条文第一条里明订“人性尊严”条款。“人性尊严”可谓是所有基本权的最核心,当
我们于宪法增修条文里明订人性尊严条款,等于是赋予了宪法的22条概括条款一个核心的
灵魂,大法官们可以透过人性尊严条款与宪法的22条概括条款做搭配,创设出更多符合我
国人民所需要的新兴基本权,这才是个可以让未来不须再透过修宪就可以让基本权不断演
进的长远之计。
基本权的修正或新增,攸关全民权益,并可能会对整体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对此,我们
应该更为审慎、严谨的讨论与思考,让基本权能够确实充分的发挥保障的功效,也让我们
整体社会能够向前迈进,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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