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09:40:11※ 引述《zacks80 (淡淡的忧愁)》之铭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 难得看到许多人在讨论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间司改会工作,在此把
: : 支付命令的问题点整理一下,给大家参考。
: : 以目前案例来说,支付命令最常被滥用的有几个方式:
: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 诈骗集团先以法院名义连续寄发假造公文给A先生,几次之后,A先生即
: : 不加理会;诈骗集团再以假文件向法院声请核发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 A先生收到后以为一样是假公文,没有在20日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诈
: : 骗集团就以支付命令拍卖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却没有任何
: : 有效的救济管道。
前面恕删囉,不是本文回应重点
: (附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项
: 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因他
: 项陈述可认为争执者,不在此限。
: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3项
: 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已于相当时期受合法之通知,而于言词辩论
: 期日不到场,亦未提出准备书状争执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但不到场之
: 当事人系依公示送达通知者,不在此限。)
: 所以综合第一、第二、第三游戏规则把案例的情形代入诉讼的话
: 诈骗集团拿伪造的本票起诉请求A先生给付票款新台币51万元,于是民事法院
: 先寄准备程序的开庭通知暨起诉状给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自收
: 取后以为是诈骗不求证置之不理,于是准备期日A先生没有到也没有提出任何
: 答辩状(如说没有欠钱,没有开本票等等),但民事法院看邮寄的回证上面是
: A先生亲收的章所以没问题,因此寄送言词辩论期日的开庭通知书及起诉状给
: 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收后还是以为是诈骗不求证置之不理,
你这段话完全是想像,你为什么可以凭空觉得一个疏忽掉一次支付命令通知的人
以后所有法院的通知全部都会疏忽?
还有现在地院的流程(至少高雄是啦)是先寄通知叫你补答辩
逾期不补可能会再通知一次,然后才订开庭(直接订辩论)
当然这也不是这边讨论重点
重点是
你凭什么觉得疏忽掉一次法院通知的人,以后全部通知都会疏忽掉?????
连法院函文、传票、判决书都会一起疏忽掉?????
: 于是言词辩论期日一样不到场当然也不可能提出任何答辩状。这时候诈骗集团
: 请求民事法院一造辩论判决判原告胜诉,依照游戏规则三民事法院不能对诈骗
: 集团说:等等,虽然没有人对本票是不是伪造的有争执,但我看你们原告就是
: 一副坏人脸,所以本票有可能是假的,还要送鉴定看看再说。而只能依卷存资料
: :有一张记载了应记载事项的本票存在,可以证明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新台币
: 51万元的票款债权存在,但A先生于相当时期受合法通之后(亦即是民事法院告诉
: A先生有人跟他主张本票债权新台币51万这件事)完全没有表示意见,只能认定A
: 先生也承认了诈骗集团对他有新台币51万元的债权存,所以诈骗集团及A先生双方对
: 同意了有票款债权新台币51万的事实
有不少法院操作不是这样耶
你有兴趣去看一下台北地院100年重诉486号
台湾大学一共起诉11个被告,有10个从头到尾没到庭,没提出任何声明及理由
结果关于这十个被告部分,台大全部败诉
“因此,依原告之举证,仍不足以认定被告即为系争房屋之事实上处分权人。依前开规定
,自无权拆除该屋,是原告该部分之请求即属无据。”
后面还有一段是台大跟这些被告要钱的,一样全部败诉
支付命令可不一样,他是完全不审查证据的,声请人怎么声请
法院就怎么核发
我还有遇过支付命令声请人拿一张租赁契约,就主张出租人妨碍他营业
要求几百万损害赔偿的,至于妨碍营业的证据完全没有,法院照样核发
请问上面一般民事诉讼决定过程和支付命令有一样????????????
: (附注:这边说明一下民事非讼形式审查与诉讼实质审查的不同,如果是非讼的形式
: 审查,纵使是A先生说本票是伪造的,民事非讼法院也没有权利将票据送鉴定看
: 是不是真的,只能请A先生诉讼去主张,但是民事诉讼的实质审查就可以,两者最
: 基本的差别在这里,民事诉讼实质审查依照游戏规则三绝对不是在没有人争执证
: 据真伪的情形下,民事法院有权利推定本票是伪造的而送鉴定,但是刑事法院在
: 保障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
: 于是民事法院把判决书寄给A先生(这是法院公文),A先生亲自收取后以为
: 是诈骗置之不理当然也没有在20日内提起上诉,判决确定了,诈骗集团拿去声请
: 强制执行,A先生财产被查封了,A先生发觉不对了,A先生要声请回复原状(
: 就是回复到可以上诉的状态),因为A先生有亲收到判决但主观上以为是诈骗
: 也不求证就迳行不上诉有没有疏失?不求证应该是有疏失吧?有疏失就不能声请
: 回复原状,那判决有没有确定,有确定,有没有既判力(就是任何人不能再对
: 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票款新台币51万这件事情争执)有,能不能声请再审?因为
: 已经多次的告知A先生有诈骗集团向A先生主张有票款新台币51万这件事情,也
: 确认A先生知道这件事情(这就是所谓的赋予事前程序保障),但A先生都不处
: 理,所以A先生不能于确定后再来主张本票是伪造的,没有欠诈骗集团新台币
: 51万元的票款(如果可以争执就是所谓的事后的程序保障)
不要再幻想一个疏忽掉支付命令通知的人,会自动疏忽掉后面法院全部不同形式的通知
你不是神,我也不是神,根本不知道这个人是不是会连判决书都疏忽
更别说支付命令只有20天,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从起诉到确定,绝对不只20天
难道一个民众跟你要多一点程序保障有这么卑微???
: 所以由以上可知,民事法院之所以认证诈骗集团对A先生有新台币51万元的票款债
: 权,是因为民事法院已经赋予了A先生陈述意见及辩论的机会,但A先生自以
: 为是诈骗,不打电话求证,没有任何作为,而放弃了陈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就
: 被认证了,但真实上A先生有没有欠诈骗集团新台币51万元?没有,这种情况
: 比起案例的例子有何不同?疏忽一次跟疏忽三次,三次比较可恶,不事后救
一次跟三次当然差很多
不然何必三级三审,反正让法官判一次也够了啊
地院判完一次确定就好了啊,反正一跟三也没差
更别说,一般民事诉讼流程跟支付命令的通知有多处不同
包括传票、判决书
而且一般人难以想像支付命令一纸效力就这么强
这根本也是忽视支付命令通知的原因之一,这跟一般诉讼程序差多了
更别说,上面我已经举例了,台北地院100年重诉486号
有10名被告两三年承审期间都没到庭、没任何书状、没任何声明
可是原告败诉了
原告败诉了
原告败诉了
你找找看是否有支付命令是法院有审查原告提出的证据够不够的
然后证据不够驳回原告声请的
: 济没关系?司改会要不要顺便建议干脆把民事既判力这种东西废除?如果在承
: 认程序保障的赋予(就是给予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为既判力基础的前提
: 下,是法官的判决或是司法事务官的裁定又有何不同?因为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 是要赋予程序保障而不是看是谁作成的公文书不是?
司法事务官跟法官当然不同啊
从诉讼法和整个诉讼体制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各种工作分类就是完全不同
不然就现在开始为了抒解案源,让法院各级人士都来审理一般诉讼好了
反正重点是程序保障,不是谁在审嘛...
限制让法官审理并在此情况下赋予审理结果有既判力,本身就是程序保障的一环
: 所以在因为送达规定不完备而产生A先生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令或是准备程序、言
: 词辩论程序开庭通知及民事判决的情形下导致了A先生迟误法定不变期间(就是可
: 以声明有意见的时间)而不能再争执票款新台币51万存不存在,没有让A先生
: 有事后救济的机会而要修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A先生“自以为是”诈骗的情形
: 下对法院公文默不关心(不打电话求证之类),等事情不可收拾后再来要求法律
: 为他量身订做修改?基于平等原则是不是干脆把上诉期间、既判力这种东西也一
: 并废掉比较好,任何人只要执行时就算是确定判决一样可以重来一次争执不是更
: 好更保护人权?不然也可建议学刑事诉讼,反正法院不论有无赋予被告陈述意见
: 的机会,都要为了被告的利益依职权调查没人争执的证据资料是不是真实,然后
: 被告不论任何理由没有到庭诉讼程序就不能进行?要不要顺便赋予民事法院拘
: 提被告的权利?如果基于人权保障不赋予那就永远让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如何?
不要再忽视一般诉讼程序和支付命令整个过程有什么不同了 Orz
而且,早已经多次强调,一般人民不是法律从事人员
对于法院文书等敏感度,绝对远不及法律从事人员
更别说,还有一些不识字、学历不高、社会经验不是很够的人
他们对于法院文书的敏感度更会远低于一般人
到底有什么足够的理由,可以让这些人只疏忽1次、20天
然后就让他们负债几千万,让债权人得利?????
不要忘记了,有争议的这些案件
债权人实质上很可能是根本没有这些权利的
法律制度不是建立来保护实际上没权利的人
对于真的欠钱的人,即便支付命令没确定力
也不可能真的花费很多劳力、时间、费用去争执不可能会赢的诉讼
所以我真的不是很懂
到底凭什么,国家可以建立一套制度
只有20天、一次机会
就可以让即便是有争议、即便是实际上不存在的债权通通变成真的
然后不准争执的??????
作者:
alexjui (C100)
2015-05-18 09:52:00因为银行阿.....记得有个说发誓这招是银行人员跳槽到诈骗集团也大量引进的(诈骗集团的顾问是银行人员ETC)
作者:
udm 2015-05-18 10:05:00推好文!有些人是既得利益者就拚命跳针为错误的事辩护~~~
作者:
look 2015-05-18 10:11:00楼上这种扣帽子的文推文可以免了。既判力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本来就是可以讨论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14:00法院文书的信封长的一样吧......虽然执行中可以异议,但这种事后补救应该不是最好办法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0:21:00信封一样 内容不一样...而且时间本身也很重要 支付命令只有20天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24:00以目前所有的不变期间而言不算短...不过只讨论制度上要不要既判力我没意见啦虽然觉得改这个对会逾期的人效果有限,ㄧ样陷入被动
作者:
look 2015-05-18 10:30:00抛开学理的问题,我观察到的因为送达出问题的“被害人”是大于疏忽未异议的。从这一串文版友想恶搞的方式也都是从送达下手居多,但司改会推动的方案只有一条针对未成年人的部分,这我是觉得有点可惜如果送达出问题而不可归责的话,是不是比那些因为疏忽未异议的人更值得保护?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0:46:00送达问题 不单单只在支付命令连送达都要修 这个挑战跟工程更大了而且其实就草案是有考虑过送达的状况
作者:
hosen (didi)
2015-05-18 10:47:00法院判决ㄧ样会有缺失,世上不存在零缺失的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0:48:00当然不可能0缺失 尽量做到程序保障而已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48:00送达问题其实应该用回复原状救济但实务把回复原状弄的太死了
作者:
hosen (didi)
2015-05-18 10:49:00对司法而言,一年两万件缺失个几件还比法官判的缺失少那何必坚持给法官判?缺失的案件再教给法官重审就好
作者:
look 2015-05-18 10:51:00立法都可以针对支付命令限制不得公示送达了,对于撤销确定证明书特别立法的困难在哪?我不太懂有人愿意指点我一下吗?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52:00Look大,有515II....对于未合法送达的情形已经有特别规定了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0:54:00送达问题 除了直接修掉寄存送达外要如何对支付命令再特别有不同规定 改采了解主义???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56:00Rahim大,我的意思是即便放宽救济,执行程序是走异议之诉
作者:
look 2015-05-18 10:57:00现行就是实务上对于送达合法的认定似乎宽严不一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57:00债务人要阻止执行比较费力,未若事前处理好
作者:
hosen (didi)
2015-05-18 10:58:00一年两万件,交给法院审,ㄧ件算10万就要至少20亿的社会成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0:58:00寄存送达不可能废除,顶多限制支付命令不能用
作者:
look 2015-05-18 10:59:00要以未合法送达撤销确定证明像在玩大乐透
作者:
hosen (didi)
2015-05-18 10:59:00本,把它省下来,法官才有力气处理有争议的案件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1:00:00非对话表示向来采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几乎无从举证
作者:
look 2015-05-18 11:01:00我的疑问就是特别针对支付命令的送达加以特别立法缩减,会比拿掉既判力困难很多吗?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1:03:00拿掉支付命令确定力 不会全部都上法院 没争议的
作者:
look 2015-05-18 11:03:00我自己是认为支付命令问题出在滥发以及送达这两个点上。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8 11:05:00Look大,就是债务人拒收的案件全部转诉讼,你说呢XD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8 11:05:00到的问题 不是只有支付命令 所以变成就要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