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之铭言:
: ※ 引述《happy138 (正义同学)》之铭言:
: → happy138: 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则何必另订221 05/16 18:46
: → happy138: http://blog.udn.com/mobile/vchen123/5061573 05/16 18:46
: → happy138: 我猜你看不懂字! 05/16 18:46
: → happy138: 我贴的连结人家是律师,你只是键盘律师。。。 05/17 07:36
: 听你这样讲我都不知道是律师比较大还是司法院比较大了呢
: 可能在happy先生/小姐眼中
: 这位自诩"屡败屡战"的律师才是心中唯一的法律准则
: 我们来就227条到底立法理由有没有"合意"这个鬼东西来谈好了
: 先贴一下happy小姐所争执的立法理由:
: 喔,对了,如果不会查司法院,那也可以去立法院查立法意旨都查的到
: 这边就贴给你看: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0231031制定)
: (0880330修正)
: 立法意旨
: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立法意旨
: 在保护患虑未周之幼年人其对于性之事务无法完全理解,
: 避免受到不当侵害,故而立法保护。
: 这段立法意旨也被教育部直接引用作为各级学校在处理未成年性交事件的准则
: 你直接复制去google就可以看到 我不再赘述
: 其目的一直是在保护"幼年人",
: 简言之,只要对未满14岁的幼年人采取性行为,通通都会成罪
: 标准“只论行为不论动机”的法律规范
: 而立法理由"从来都没"讲过一定要"合意"
: 敢问这位大律师所言及"应是认定与未成年人合意性交"是哪来的??
: 还是说大律师是民国23年当时的立法委员? 立法理由他说了算??
: 而你口口声声说的合意
: 反倒是写在二百二十七条之一的立法理由里面
: (0880330增订)
: 立法意旨
: 对年龄相若之年轻男女,因相恋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
: 二百二十七条之刑罚论处,未免过苛,故一律减轻或免除其刑。
: 而这两条"根本不同"
: 拿B法条的理由去解释A法律 更是荒唐谬误!
: 如果这是大律师的水准,
: 那我只能说万不敢苟同及殊难想像一位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会犯这种错
: 另外恐怕你真的连法律都没念通
: 连法律条文的架构跟编排逻辑都还没搞懂
: 依你所言:“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则何必另订221”
: 知道221才是基本款 而227才是延伸款吗?
: 举个最简单而且念法律的人一定会念到的就是杀人罪
: 杀人罪是刑法第271条
: 而各种杀害态样才由这基本款衍伸出去
: 像是杀害直系亲属有特别的法益保护 所以产生了272(弑亲)
: 像是基于无法抑止的公愤而杀人 所以产生了273(义愤杀人)
: 或是对于母亲基于环境或其他状况下杀害甫出生的婴儿 所以产生274(生母杀婴)
: 后面还有加工自杀与过失致死等罪 连立法编法律的人都可以如此有逻辑的编排
: 而你却说"227立法目的就是要合意,否则何必另订221"
: 我只想问"没有基本款 哪来后续款"
: 如果要说何必另订221
: 无疑是把立法逻辑先后错乱与倒果为因
: 另外你说你是进修部法律系 我真的很想知道是哪一间
: 能把妳教成这样
: 要嘛不是你不努力又不肯对法律内容多加了解
: 要嘛就是学校师资太差所以给了你许多错误资讯
: 另外,我想我不需要特别提醒你
: PTT上在公部门与私人事务所的法律人多的是
: 如果要用这种理解水准就要带风向
: 遇到不清楚法律规定的可能会说你好棒棒
: 但是遇到在这行浮沉走跳的,你会被当到翻掉
你说司法院比律师大,所以要听司法院的。
那请问一下,你跟最高法院刑庭会议谁大?
小鲁妹我看你批评最高法院刑庭会议毫不手软,
敢情你是司法院长?
台湾的法官跟检察官烂不是一天两天了啦!
上次有乡民在ptt骂我,
说什么小鲁妹我以前念医学系时,
考试每一科都不及格,重修也不及格,
小鲁妹我跑去提告,
检察官说"被告说的虽与事实不符,
但是因为成绩乃是个人隐私,被告无从查证,
故被告无妨害名誉的故意。" 后来就不起诉了!
我拿去给刑事诉讼法的老师看,他看了不起诉书,
他吓疯了!靠! 原来诽谤罪还多了一个阻却违法事由,
原来没有管道查证就可以任意诽谤他人,
真是令人大开眼界呀!
早知道小鲁妹我就说那位检察官性无能,
事后再说自己没有管道求证,那我不就可以阻却违法?
台湾的某些法官跟检察官明明就是社会乱源,
我认识好几个法官都说黑诉很多。。。